该起诉离婚案件判决该从哪天开始生效
前几天,本律师收到了从海南省三亚市某法院快递来的一个起诉离婚案件的判决生效证明。因为离婚判决生效日期的计算是大家比较关心且容易出错的问题,而该院所出具的生效证明恰恰也出现了计算错误,所以本离婚律师决定与大家讨论一下。
先来介绍一下与之相关的情况。我的当事人因
夫妻感情破裂
而作为原告起诉对方离婚。经三亚市某法院审理后作出我方胜诉的一审判决。此后,法院以邮寄送达的方式于上个月11日分别寄给了原、被告双方。原告收到日期为当月13日,被告收到的日期为当月14日。经过多日等待,没有收到被告提出上诉的消息后,本婚姻律师打电话给该法院,请求其为我方出具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为下一步申请强制执行对方做准备。很快,我方便收到了生效证明。该证明所确定的判决书生效日期为当月29日。
对于该院所确定的判决书生效日期为当月29日,本律师认为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于一审
离婚判决
不服的,应该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超过15日未提出上诉的,则一审离婚判决开始生效。根据法律规定,所谓“从某某之日起计算”应该以次日作为计算的第一日。
2、本案中,我方当事人收到一审离婚判决书的日期是当月13日,对方则是当月14日。由于收到判决书的日期不同,故应该分别计算上诉期限。我方当事人上诉期截止到当月28日,对方则应截止到当月的29日。也就是说在当月的29日24点前判决书尚未生效,对方仍可以提起上诉,而紧接着的30日零点开始后,由于上诉期满且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方才开始生效。
综上,该案的一审判决书生效日期并非生效证明里所记载的29日,而是当月30日。鉴于该问题对我的当事人没有任何不利影响,故本律师并未与该院法官交涉此事。
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要记得找法院开具生效证明
昨天,本律师从北京朝阳法院同时拿到了两起离婚案件的判决书,结果都是成功被法院判决离婚。在把好消息告诉我的当事人的同时,本
离婚律师
还特意提醒他们:“从明天开始计算,等十五天对方没有上诉后要记得找法官开具离婚判决已生效的证明。”
既然拿到了离婚判决书,对方也没有上诉,则判决书依法便已生效,为什么还要找法院开个生效证明呢?这里面的原因是:在您
起诉离婚
并得到一审判决书后,对方在十五日内是有权利提起上诉的。如果对方上诉,则您手里的一审离婚判决暂不生效法院离婚诉讼书,需要由中级法院进行二审来确定其是否生效。假设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则一审
离婚判决
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上诉与否及二审判决结果是除了法院及当事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与个人无法知晓的。其中最有可能涉及到的机构就有公安机关,因为您离婚后需要变更自己户籍中的婚姻状况,否则会影响您日后的再婚。所以您除了要向相关机构出示您的一审离婚判决书外,还要附上判决生效证明,以证明判决书中所记载的判决均已生效。
另外,如果离婚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且双方均未上诉的,您也需要(尤其是想离婚的原告)找法院开具该证明,因为半年后
第二次起诉离婚
时,绝大多数的法院一般也会让您提供判决生效证明,否则无法立案。
离婚判决生效证明在离婚案件中的作用
离婚律师
最近连续接待了几起涉及使用判决生效证明的
起诉离婚
案件。几乎每个当事人都不知道判决生效证明为何物。所谓判决生效证明就是用来证明一审判决何时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由于一审判决作出后都有上诉期限(普通离婚判决书的上诉期是十五天,涉外离婚判决书中身在国外一方的上诉期是三十天),因此如果您仅持有一审离婚判决书是不足以证明该案件是否还在上诉审理(二审)期间,也就无法证明其已经生效。那么用这个文件来证明判决书已经生效的作用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1、如果一审
判决离婚
,就有可能涉及离婚财产的分割与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一旦判决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往往需要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时除了向执行庭提交
离婚判决
外,还需要提交判决生效证明;
2、如果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双方也都没有上诉,那么日后原告可能还要再次起诉离婚。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的规定(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原告在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需要在第一次判决生效半年后再起诉。再次起诉时为了证明自己是在第一次判决半年后才起诉的,也需要提交第一次判决的生效证明。
通常情况下,判决生效证明要找原来审理您案子的法官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