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离婚后又撤诉,法院可以不通知被告也不出具裁定书吗
上周,本律师从海淀区法院获知正在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的原告已于半个月前撤诉,而法官却迟迟未通知本律师,也未出具任何能够证明该案结束的法律文书。本律师是在等了半个月迟迟不见开庭的情况下亲自前往法院才了解到的。那么,在
起诉离婚
案件中原告突然撤诉,但法官既不通知被告,也不出具裁定书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查看一下
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做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至少法官在做出准予撤诉的裁定时是可以不出具裁定书而采用口头裁定方式的。同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官需把准予离婚撤诉的口头裁定通知被告,所以上述法官的做法并不违法。但从情理上讲却有些瑕疵。这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都是由法院将原告的离婚起诉书等文件送达给被告,原、被告之间并不进行有法律意义的审判程序上的直接交流。由此被告当然习惯于从法院处获得案件进展消息,比如何时开庭?对方是否接受调解方案?对方是否委托
离婚律师
?当然也包括期待着最终从法院获得
离婚判决书
等。反观上面的离婚案件,我的当事人从法院得到原告的离婚起诉书后便委托本律师一直积极做应诉的准备工作,同时等待法院的开庭通知。然而原告却在半个月前撤回了起诉,案件早已结束,我方却不知情,无疑浪费了被告和律师的很多时间和精力。所以说法官的做法从情理上讲的确有欠缺。
原告起诉离婚后又撤诉,被告也要求离婚的该怎么办
最近,本律师在海淀区法院东升法庭处理了一起离婚官司。我的当事人刘先生(化名)是被告,他的妻子于今年1月份
起诉离婚
。原本刘先生是同意离婚的,本律师也打算在诉讼过程中为刘先生多争取些财产,鉴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基本都掌握在对方手中离婚诉讼撤诉申请书,而且数额巨大,于是本
离婚律师
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调查对方财产的申请,请求法院对原告名下的存款、股票、基金等进行查询并作为离婚财产进行分割。法官接到申请后便让刘先生的妻子按照申请书中的账号将财产明细打印出来。眼见自己手中的财产不保,刘先生的妻子索性向法院申请撤诉。就这样,该案在开庭前便以原告撤诉而结束了。
很明显,刘先生的妻子并非不想离婚(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只是顾及自己手中的财产在离婚时会被刘先生分走而不敢离。根据本婚姻律师的经验判断,对方肯定会在撤诉后对这些财产进行处理,然后再次起诉。于是建议刘先生作为原告马上起诉对方离婚。然而刘先生却不明白一件事:妻子起诉自己,自己虽是被告但也同意离婚,凭什么对方想撤诉就撤诉,难道自己同意离婚也不能作为反诉要求法院继续审理吗?刘先生的想法当然是不对的,理由是:起诉离婚案件的被告是不能提起反诉的。被告在离婚案件中提出的相关要求均应并入本诉一起审理,且被告同意离婚的表示应视为接受了原告离婚诉请,而非单独的要求。由此可见,被告即使同意离婚也不能阻止原告提出撤诉。被告如果希望尽早得到
离婚判决书
,只能向法院另行提起
离婚诉讼
来解决。
起诉离婚后不要随意撤诉
关于原告
起诉离婚
后又撤诉的问题,本律师一直主张要慎重。原因是在离婚诉讼中撤诉的行为很可能会导致半年后的第二次起诉仍然无法判离。同时,本
离婚律师
发现:很多原告撤诉是被法官甚至书记员劝导的结果。今天,本律师就接待了一位遇到这类委托的当事人李女士(化名)。
李女士与男方因
夫妻感情不和
而于2013年,李女士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然而,由于被告不配合,造成起诉后法院无法将起诉书与开庭传票正式送达给被告。于是,法官借机动员李女士撤诉。而理由是:“反正双方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被告也不配合应诉,所以第一次起诉法院是不会盘判离的。与其现在白费力气地继续尝试向被告做送达,还不如早些撤诉。然后等半年后第二次起诉离婚就可以判离了。李女士轻信了法官的劝说,草率撤回了起诉。半年后,李女士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这一次,被告应诉倒也积极,但仍然不同意离婚。经过审理,法官竟然驳回了李女士的起诉。李女士接到判决书后大惑不解:法官不是讲了先撤诉,半年后再诉就可判离吗?为什么还是没有判离呢?
听了李女士的遭遇,本律师很同情,但也很无奈。因为第二次法官驳回其离婚请求是没有错误的,原因就在于李女士撤诉过于草率。其撤诉只是减轻了法官的工作压力——法官可以不经过审理而轻松完成了一个案件,而对于她自己则没有任何好处。因为第一次的诉讼没有正式送达给被告,被告完全可以说对第一次诉讼不知情,而认为双方的感情没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半年考验期就显得毫无意义了,所以第二次诉讼法院仍然可以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