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管辖汇总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 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离婚诉讼管辖汇总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 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 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一、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 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的(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军人离婚案件的特别管辖 军人离婚案件有着特别规定,其管辖规定既比较复杂,又比较特别,而且,有些 既可以由地方法 院管辖,也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 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 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之间的离婚案 件,不管由谁先提起离婚诉讼,都可在军事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受诉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 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涉外离婚诉讼 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 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 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 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这些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 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 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 均适用我国婚姻法。具体总结如下: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 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法 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 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7)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 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如 上海静安区法院就受理一对法国籍在法国结婚的的夫妇离婚案件。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 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六、公民户籍迁出,诉讼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公民户籍迁出后但尚未落户,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该公民有经常居住地的,应向其经常居住 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 年的,应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户籍迁出超过一年的,应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七、公民户口被注销,诉讼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公民被注销城镇户口,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 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注销城镇户口的,应向被告居住 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八、国内中级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 地中级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九、和“口袋户口”的配偶离婚 俗称“口袋户口”也就是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如果在外固定居住满一年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没 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又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户籍迁出超过一年又不落户离婚诉讼法院管辖,也没有经常居住地的被告诉讼离婚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十、案件受理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原则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 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 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 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 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 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三)涉外离婚中的财产纠纷解决方式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 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世界各国的民法中都规定了: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有以下几种情况应当注意: 1、基于这一条规定,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也就是说, 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法院, 只能处理位于 该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 不动产争议。 2、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处理。如果双方对位 于中国的不动产不能协议解决而需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 双方应当首先向提出申请一方所在地的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请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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