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作用。为防止离婚时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提供保证。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离婚诉讼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变更之诉(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如果同时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给付内容,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二、离婚申请财产保全如何提供担保
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与保全财产数额相当的担保,担保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担保物应当是申请人或担保人所有的货币、有价证券、房屋等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
2.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保证书,表明如因申请错误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可以用担保书的形式提供信用提保。因情况紧急,申请人一时无力提供等额担保的,可先提供保全财产数额的10%至30%的财产担保,但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30日内,补齐担保数额与保全数额的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该条主要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数额可适当降低;
二是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可见,应否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应视是否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及具体案情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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