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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诉请分割房屋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李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因性格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李先生认为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屋有自己的份额,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房屋。丰台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起诉称,2003年1月20日他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因性格不和于2009年7月1日协议离婚,离婚后自己生活困难在外租房居住。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女士曾于2007年依法继承了位于丰台区的两间房屋。上述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分割。现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平均分割位于丰台区的两间房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上,被告王女士辩称,诉争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她继承父母的遗产,并且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经确定两人没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先生与被告王女士于2003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1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2008年,法院判决由王女士继承了诉争房屋。2010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协议书,约定内容为:双方在离婚时存在的在女方名下的诉争房屋,双方均同意,该两间房屋全部归乙方(王女士)所有,甲方(李先生)不享有份额,今后双方互不追究,下方有王女士的签名和李先生捺的手印,李先生对手印提出异议,但拒绝做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离婚时已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协商约定,以后又对诉争的房屋进行了约定,双方应按约定履行。李先生虽对其在协议书中的手印提出异议,但并未提出相驳的证据,故其要求平均分割位于丰台区的两件房屋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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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涛律师:北京婚姻家庭首席律师,曾办理过几百起离婚纠纷案件,李律师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诉讼实务具有丰富的经验,李律师亦曾办理过30多起涉外、及涉港澳台婚姻纠纷案件,对涉外离婚纠纷具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李顺涛律师,执业证号18859167332985344。现为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曾先后从事大学法律教师、公司法律顾问等工作。在律师职业期间,与多家公司企业建立起良好合作关系,积累了丰富的法律诉讼及非诉工作经验,协助公司及当事人解决了大量法律问题,受到多次好评。近些年本律师主要致力于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及解决方法的研究,针对个人、公司、每个法律事件的不同特点,提出完善的、全方位的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律师职业期间曾办理过几百起案件,如广东某建筑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20多起案件;北京某不夜城迪厅、KTV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及索要劳务费案件;郭某状告北京胸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北京某电子公司群体性劳动争议案;北京某餐饮公司购销合同案;一通汇知诉汇知公司商业诋毁案;沈某等45人的电话销售诈骗案等关于离婚诉讼房产分割,曾有多起案件受到《法制进行时》、《法制中国》《经济与法》等多家媒体报道关注。本律师突出专业领域是无罪辩护、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实务、继承纠纷法律实务、劳动纠纷法律实务、合同纠纷法律实务、损害赔偿纠纷法律实务、房地产纠纷法律实务及公司合同起草、审查、修订及公司法务防控及解决对策、商务谈判等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本律师作为维权315特邀嘉宾律师、艾滋法律研究中心首席律师.对社会影响大的公益案件有较深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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