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一方被判刑罚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要点提示】

对夫妻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应当判决原、被告离婚。

【案情】

原告:罗某某

被告:陈某某

原、被告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8月4日登记结婚。2002年9月12日(农历)原被、告双方生育一女儿取名陈云,现跟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被告陈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19日被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判处8年有期徒刑,现在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冀东监狱服刑。原、被告双方无婚前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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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判认为,本案被告陈某某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应属于长期徒刑,原告罗某某以被告的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双方的夫妻感情为由提出离婚,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双方婚生女儿陈某某的抚养问题,鉴于被告正在服刑期间,其暂无抚养条件和能力,女儿陈云现随原告生活,应当由原告承担抚养义务,且原告已明确女儿的抚养费由其自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罗某某与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陈某某由原告罗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陈某某对女儿陈云依法享有探视权,原告罗某某负有协助义务。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评析】

本案是一起案情较为简单的离婚案件,但涉及如何认定夫妻一方被判刑罚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对于该问题并不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举的四个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条件之中,依据《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为进一步明确规范离婚案件中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为审判实践提供更切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2月13日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规定了14条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具体情况一方犯罪 离婚诉讼,作为在审判实践中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其中第11条规定:“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之后《婚姻法》虽经过2001年修改,但该《具体意见》一直适用至今。依据该《具体意见》第11条的规定,对夫妻一方被判徒刑的案件在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要区别对待,要切莫盲目只要一方被判徒刑就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此此类案件要掌握两个基本标准一是一方被判的徒刑必须为长期,二是一方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双方夫妻感情,这两个标准可以综合相互参照并用。在实践中如何认定被判的徒刑为长期并无具体的标准,依照《刑法》对有期徒刑刑期的有关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最短为6个月,最长为15年,按照通常的理解3年以下可以认为是短期,而10年以上的必然可以认定为长期,比较难认定的就是5年左右的刑期,对此要跟据被判徒刑一方的违法、犯罪是否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对什么样的违法、犯罪行为会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也无相关具体规定,在审判实际中,应综合一方所犯罪的类型、性质、对社会危害程度和对其家庭的影响程度等来综合认定,比如所犯的为强奸罪、盗窃罪等就应当认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再比如所犯的是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罪等一般不能轻易地认定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

本案中被告陈某某被判处8年有其徒刑,应当说是介于中长期之间,偏重于长期,故可以认定为长期徒刑,且被告陈某某所犯的是抢劫罪,属暴力型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被告的犯罪行为会降低公众对原告及其子女的社会评价,可以认定被告的犯罪行为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故此,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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