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陈某与王某在201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与2015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家人商定于2016年5月1日举办结婚仪式。期间双方未同居也未发生性行为。陈某在2016年4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某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王某于2017年1月8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陈某认为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若要离婚,要求王某给予20万元的赔偿。经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庭后两周左右,法庭判决准予陈某和王某离婚。
分析:
离婚官司中,一方如因刑事犯罪收到刑罚处罚一方犯罪 离婚诉讼,是否必然判决离婚呢?其实未必,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判决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衡量标准是唯一的,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而对于感情好坏的判断本身是一个评判者的主观判断,为了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意见,其中一项情形为: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该意见仅规定是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而非“应当”,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法官通常需要结合其他情形(比如婚前的感情基础、婚后的夫妻感情状态、家庭矛盾、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判断每对夫妻是否确已到了感情破裂,无法和好的地步。故对方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的,未必肯定判决准予离婚。实例中,有不少法院是判不离的,法官判决不准离婚的,有些当事人就觉得法官判错了,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你怎么枉法裁判呐!然而,事实上一方被判刑的,另一方可能每月去探望;甚至有些有前科的人,结婚时另一方配偶知道并仍愿意与其结婚的,之后再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此类种种,并不能因为被判处刑罚,就一概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武断的判决离婚。
而在其他的离婚案件中,有些人起诉两次、三次、四次都判不离的情形也有,这类当事人,建议最好找律师咨询,可以帮你找出各中原因,有针对性的去解决问题,而不要转牛角尖,时间精力花去不少,还一直达不到想要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