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法制报讯(通讯员伍珊报道)近日,经过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一起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和好如初。
阿克苏市居民李某、张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与李某的家人一起生活,并育有一子。生活中,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婆媳矛盾不断。李某多次向丈夫张某提及出现的问题,但张某并未处理好母亲与妻子之间的婆媳关系,从而导致夫妻间产生隔阂。两个月前,李某向阿克苏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在初步审查案情、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发现李某和张某虽因家庭琐事、婆媳关系产生矛盾,但彼此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感情基础牢固,还有和好可能。于是,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劝导双方换位思考。
调解中,承办法官先从家庭矛盾的处理方式上引导张某妥善处理婆媳关系,做到不偏袒任何一方,合理缓解双方情绪,然后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向李某列举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以及对今后生活的影响。
张某表示,婆媳关系可能是因为缺乏沟通存在误会,他愿意做双方的工作,改善婆媳关系,同时多抽出时间照顾家庭。
承办法官指出,婆媳关系紧张并不是法定的离婚事由。婚姻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离婚诉讼 调解,家庭成员间出现争执亦属常见,但夫妻双方应正确面对并慎重处理婚姻关系中发生的纠纷,亦应妥善处理家庭成员间的相处,增进相互沟通、有效化解矛盾,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
最终,李某和张某在承办法官的劝说下打开心结,重归于好,李某自愿撤诉。
法官说法
如今,大部分夫妻在养育孩子时都需要双方父母的帮助,甚至长期和父母共同生活,但双方在养育孩子的观念、习惯等方面难免存在差异(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而避免矛盾的方法是对老人的相助要予以理解和感恩,双方要加强沟通。婆媳相处应坚持平等、自愿、独立、互助、包容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