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二次起诉离婚答辨词是什么

二次离婚起诉书与第一次有什么不同二次离婚起诉需要什么材料

现在社会不再是以前的那种从前车马很慢一生只够爱一个人的社会了,因为没有什么万事万物是一成不变的,因为生活中会有各种各样的事情发生,包括夫妻感情也是一样(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但起诉也有一个问题就是一开始就不能够判离,那么关于二次离婚起诉书与第一次有什么不同,下面就由离婚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二次离婚起诉书与第一次有什么不同

1、第二次起诉离婚时间应该自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后过六个月才能第二次起诉。

2、第二次起诉离婚六个月的时间既不是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中法院盖章的时间开始计算,也不是从当事人收到法院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时开始计算,而是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生效后次日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离婚诉讼答辩书,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从上述规定的第七款规定可知,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二次离婚起诉需要什么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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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三、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注意事项

1、诉状的起草

之前已经写过离婚诉讼书了,但是法院驳回了自己的离婚请求,所以才会有第二次离婚诉讼书的出现,那么第二次离婚诉讼和第一次离婚诉讼的书写有什么区别呢?二次离婚诉讼书和第一次离婚诉讼书的格式是一样的,所不同的就是两者的事实和理由不一样。这里的诉讼理由主要针对的是第一次离婚诉讼书之后的一些事实和现象,因此和第一次离婚诉讼书的书写有着本质的区别。

2、证据的准备

第一次起诉之所以没能判决离婚绝大多数原因还是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所以在第二次起诉之前应该利用这段时间有争对性的搜集一些必要的证据,这样才能对第二次离婚起到有利的作用。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二次离婚起诉书与第一次有什么不同,第二次起诉离婚时间应该自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后过六个月才能第二次起诉。同样的二次起诉离婚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二次起诉是否必然判定离婚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十五)

刘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的父亲原在一个单位工作,二人关系很好。197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0年登记结婚,于1981年12月生有一子(现已成年)原、被告在三十多年的共同生活期间,曾为家庭琐事吵架,因双方沟通不顺畅,处理矛盾不当,为此影响了原被告的感情,特别是被告对原告及原告父母的冷淡,促使矛盾更加激化,原告为此曾于2012年7月2日向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4年6月12日原告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结果: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认为,三十余年相识、相守不易,双方感情基础良好,应珍惜多年来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做有利于夫妻和好的事,少说不利于家庭和睦的话,尤其是被告如能克服带人冷淡、不善沟通、脾气充动的问题,在生活上对原告多些关心和照顾、多些体贴和理解,原告如能念及与被告多年的夫妻情分,念及对已故老人们的承诺,念及对子孙后代的影响,共同努力,克服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困难,双方还是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的。据此,法院裁判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典型意义:

本案是老年离婚的典型案例。近年来,老年离婚案件数量逐渐增多,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判离婚,但“少时夫妻老来伴”,在年轻的感情逐渐淡去之时,老年夫妻之间的感情更多的是对一份承诺的信守和由此演变而来的符合公序良俗的家庭责任和社会担当,老年婚姻关系的解除,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离婚案件,其产生的影响涉及到其子女,甚至于孙子女在内的多个家庭,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在审理老年离婚案件时,应认识到老年夫妻之间已经过数十年的磨合,实属不易,双方如能念多年的夫妻情分,念及对自身对家庭应有的责任,共同努力,双方还是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的。更加慎重的审核老年夫妻离婚案件,如此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会幸福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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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法律并未规定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必然判决不予离婚,也没有规定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必然判决予以离婚。对于相伴多年的夫妻,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关系,双方离婚,不仅仅会影响到双方,还会影响到子女、甚至孙子女。对生活多年的人离婚,法院审理会更慎重。一个人通过司法行为在短时间内难以达到预期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克制了当事人离婚的冲动,离婚有不同的方式,司法不应该成为离婚的助力器。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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