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后夫妻离婚案庭审笔录.doc 17页

书记员核心职业技能(庭审笔录制作训练)八○后夫妻离婚案【训练视频资料】 /2009/04/03/1770238.html【参考答案】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 时间:XXXX年XX月X日X时X分至X时00分地点:本院第十二法庭是否公开审理:公开旁听人数: 审 判 员:XXX 书 记 员:XXX审判长:现在开庭,先核对下双方当事人,原告王健到庭了吗?原告:当庭了。审判长:陈述一下你的身份情况。原告:姓名,王健,年龄29岁。审判长:说具体的出生年月日。原告:1980年5月21日,现家庭住址,上海市青浦区西苑新村1号楼202室。审判长:户籍是在这个地址吧。原告:户籍不是。审判长:户籍哪里?原告:户籍在上海市青浦区城中西路333栋44号502室。审判长:工作单位有吧。原告:有的。审判长:什么工作单位。原告:上海俄灵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审判长:上海。原告:俄灵。审判长:俄灵。原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审判长: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工作。审判长:被告徐雅辉到庭了,陈述以下你的身份情况。被告:徐雅辉,28岁,1981年7月9号出生,家庭住址,上海市青浦区城中西路333栋44号502室。户籍所在地在香花街道,上海市青浦区香花街道京敏村9号。

审判长:京什么村?被告:京敏。 审判长:京敏村9号。审判长:京子的"京",京敏村9号。审判长:工作单位。被告:上海市上海大众车身配件有限公司。审判长:上海大众。被告:车身配件。审判长:车身配件有限公司。审判长: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在本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王健诉被告徐雅辉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2条第二款、第142条、第144条、第145条之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向红独任审判,书记员刘敏芝担任记录,原告方听清了吗?原告:听清了。审判长:被告方听清了吗?被告:听清了。审判长:原告,本案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都收到了吧。原告:收到了。审判长: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原告:清楚。审判长:被告方本案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副本是否收到。被告:收到。审判长:权利义务是否清楚。被告:清楚。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根据《民诉法》第45条之规定,有权申请回避。原告方是不是申请回避,就对我们俩个审判人员有没有申请回避的要求。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方有没有?被告:没有。审判长:好了,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现由原告陈述以下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半,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抚养费600元,抚养费是包括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那么你因为教育费医疗费是要求各半负担的,所以生活费是多少?原告:生活费,审判长:你说的教育费就是生活费是吧。原告:对的。审判长,事实和理由陈述一下。原告:原告于,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徐文婷,原告对被告了解甚少,感情基础不牢,婚后经常为一些小事争吵,被告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问,经常外出晚归,有时甚至不回家,被告家是典型的重男轻女家庭,女儿出生后,被告父母很少来看望,被告对女儿也关心很少,教育方法也不队,比如打骂孩子,原告与被告在07年7月到法院闹过离婚,后因房屋分配问题原告不同意离婚,最终法院未判离婚,又经过几个月相处下来,实在无法再继续生活在一起了,原告又在08年5月再次法院上诉,又因房屋等财产分配意见不一致最终法院又未判离婚,之后原告携女儿在外租房居住,期间被告只看过女儿一次,平时对女儿情况不闻不问,从2007年闹离婚起女儿生活费都由原告一人在承担,原告与被告的关系彻底破裂,无法补救.原告要求离婚,离婚后徐文婷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其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第三次涕泣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审判长:被告方发表一下答辩意见,首先对原告提出离婚是什么意见。

被告:没有意见。审判长:没有意见,没有意见是同意离婚,还是什么?被告:同意离婚。审判长:同意离婚是吧,那么孩子的抚养问题呢?被告:抚养费出350元。审判长:哦,就是徐文婷同意随原告共同生活,但是只同意负担生活费350元每个月,是吧!那么,教育费医疗费是不是不各半承担。被告:是。审判长:教育费医疗费各半承担,那么对原告诉状上陈述到的双方什么时候认识,什么时候登记结婚的情况有没有意见。被告:没有。审判长:没有意见,那么,现在同意离婚,陈述以下简单的理由,简单陈述一下现在为什么进行同意离婚了。被告:感情不合。审判长:现在感情是不合的,是吧,那么对原告诉状上陈述到的认为不是事实的地方有吧。比如有没有重男轻女思想,有没有经常外出不归。被告:没有。审判长:这个情况没有的,那么原告陈述,原告曾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这个事实有吧。被告:事实。审判长:有的,原告方对被告方刚才陈述的答辩意见,有什么不同意见。原告:没有。审判长:同意被告的意见是吧,那么双方所生之女是什么时候出生的原告陈述一下。原告:是2003年12月13日出生的。审判长:叫什么名字。原告:叫徐文婷。审判长:现在在什么学校读书。原告:在明星幼儿园。

审判长:明星幼儿园,被告对原告陈述的关于女儿这几个情况是否事实。被告:是。审判长:原告现在徐文婷和谁一起共同生活。原告:和我,和我父母。审判长:和原告及原告父母共同生活,被告对此有无异议。被告:没有。审判长:好,下面双方就婚姻事实进行法庭举证,先由原告方进行举证,并就证据的证明力做简要的陈述,原告提供一下婚姻的证据,请把证据交给书记员,证据的名称是什么?原告:结婚证,还有女儿出生证。审判长,一份是结婚证离婚诉讼庭审笔录,一份,另一份是出生医学证明。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这两份证据什么意见,元件看一下,需要看一下吗?被告:不需要。审判长:有没有异议。被告:没有。审判长:没有异议,被告方对婚姻事实有什么证据提供,书面证据有吧,婚姻事实方面的,你的结婚证是不是不由你保管,你保管的婚姻证有吧,带来了吧,也是结婚证,由被告保管的结婚证,原告有异议吗?原告:没有。审判长:没有异议,好,下面原告陈述一下原告的婚前财产情况,结婚以前的财产有吧。原告:结婚以前就是家电什么。审判长:在什么地方?原告:就存放在城中西路333栋44号502室。审判长:有些什么东西,是财产清单上提供的这些物品。原告:啊,对。审判长:因为这财产清单在庭前已提交给被告了,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婚前财产有没有意见,被告财产清单看到过了是吧,清单有什么意见吗?被告:没有,没有意见。

审判长:没有意见,原告财产清单上登记的这个沙发一套指的是什么沙发,皮沙发还是布艺沙发原告:沙发是布艺的。审判长:布艺沙发,是单人的还是三人的,原告:三人的。审判长:三人沙发一只,是不是一只,婚前的,不要问以后旁听人.婚前的是布艺沙发是吧,原告:婚前不是。审判长:那是什么?原告:这个可能没有了,因为换掉了。审判长:已经没有了这一项是吧,那么就去掉这一项了。原告:去掉这一项。审判长:是吧,被告婚前财产有吧,现在需要法庭处理的有吧,婚前的财产,婚前属于你个人的财产有吧。被告:婚前没有。审判长:没有,原告陈述以下原告,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情况。原告:婚后就买了一台电视机,还有定做了一条沙发和一台电脑。审判长:电视是什么品牌的?原告:长虹。审判长:几寸的。原告:长虹的,25寸。审判长:25寸长虹彩色电视机一台,还有呢?原告:还有一套布艺沙发。审判长:布艺沙发一套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是三人的还是单人的。原告:三人的。审判长:三人布艺沙发一只是吧,还有呢?原告:不止一只吧。审判长:几只呀,你先说一下个沙发的结构情况。原告:一只是长的,还有一只是短的个人的。审判长:单人的一只。原告:对。审判长:三双人的一只。原告:啊,对。

审判长:还有什么?原告:一台方正电脑。审判长:方正电脑一台,就这三样物品。原告:对。审判长:这些物品都在哪里的?原告:都在就是,被告现居住的地方审判长:是东镇园44号502室。原告:对。审判长:被告对原告陈述的婚后财产有没有异议。被告:没有。审判长:没有那被告对婚后财产有没有补充。被告:没有。审判长:没有补充,原告陈述以下,原被告婚后有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有没有异议。被告:没有。审判长:原告陈述以下婚后有什么共同的现金、存款、股票、有价证券。原告:也没有。审判长:被告有没有。被告:没有。审判长:原告陈述以下婚后有什么共同的建房,购房情况。原告:是婚后是吧。审判长:婚后。原告:婚后没有。审判长:建房没有,购房有吧,现购买房屋有没有。原告:这都是结婚之前。审判长:结婚以前就购买的是不是不属于共同的。原告:是的。审判长: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是哪里的房屋?原告:就是城中西路,东镇园44号502室。审判长:婚前双方共同购买的这一房屋,除了这个房屋以外还有没吗?原告:没有了。审判长:被告对原告陈述的建房住房情况有没有异议?被告:没有异议。审判长:目前这套房屋有谁居住?原告:被告。

审判长:被告居住使用,被告是不是?被告:是。审判长:那么这套房屋的目前价值原告是什么意见,目前房屋价值有什么意见吗?原告:没有什么意见。审判长:你认为这套房屋现在目前价值多少。现在能确定吗,不能确定是吧。审判长:被告能不能确定。被告:大概45、6每平方吧差不多在69万左右。审判长:69万左右。被告:恩。审判长:原告对被告陈述的这个房屋价值是否确认,没办法确定是吧。原告:对。审判长:你能够陈述以下原告现在的收入情况。原告:2000,月薪2000。审判长:每月收入2000元,被告对原告陈述的收入情况有没有异议了解吧。被告:不了解。审判长:不清楚是吧,被告陈述以下你的收入情况。被告:收入大概在2000左右。审判长:月收入也是2000元左右,原告对被告的收入情况清楚吧。原告:不清楚。审判长:也不清楚,现在当庭双方对自己的收入情况有没有证据提供。原告方有没有?原告:没有。审判长:当庭没有被告方有没有?被告:暂时没有。审判长:也没有,原被告双方对刚才主张的一套,共同购买,婚前共同购买的属于双方共同的房屋有什么相应的证据向法庭提供原告有没有房屋产权证有没有。原告:不在我这。审判长:由被告保管,被告能否向法庭提交,下面出示被告出示的房屋产权证一份,原告方看一下这份房屋产权证有没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审判长:没有异议是吧,双方看一下对财产部分还有没有要补充的,原告方有没有?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方有没有?被告:没有。审判长:双方对事实和证据还有没有补充?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还有没有补充?被告:没有。审判长: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方对婚姻对这个婚姻的处理意见发表以下辩论意见。原告:就是要求法院判离婚。审判长:孩子的抚养。原告:孩子的抚养就按照诉讼请求上的抚养费减至,生活费减至350元。审判长:就是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对。审判长:孩子,双方所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生活费35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半负担。原告:对。审判长:那么,其他共同财产怎样处理。原告:共同财产,就是那套房子了。审判长:怎样样分割,是像你诉状上陈述的依法分割吗。原告:是的。审判长:被告方发表以下辩论意见。被告:不同意把这个房子依法分割,抚养费同意。审判长:对婚姻的态度以及子女的抚养问题,同意原告的意见就是房屋的分割不同意是吧,原告方还有新的意见吧。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方有没有新的意见。被告:没有。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方还有什么要最后陈述的,最后有什么要说的。

原告:没有了。审判长:被告方有没有最后陈述。被告:没有。审判长:尽管原被告双方刚才在庭上都表示对婚姻的态度是同意离婚,但是法庭考虑到,原被告是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上建立的婚姻关系,故希望双方都能够充分考虑以往夫妻感情,以及家庭的责任问题问题,在充分考虑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对婚姻的态度,原告方你现在对婚姻的态度是怎样样。原告,是坚决要与被告离婚。审判长:坚持要求离婚,被告方的态度呢。被告:同意离婚。审判长:还是同意离婚。好,鉴于双方对婚姻的态度是一致的要求离婚,双方是否同意法庭主持下调解离婚,原告方同意吗。原告:同意。审判长:被告方同意吗。被告:同意。审判长:下面双方对子女的抚养已经基本上达成一致意见,就是对财产房屋的分割,谈以下处理的方案,原告方最后谈以下房屋的处理意见,对房屋怎么样分割?原告:就是要求被告,就是把那个房子,他如果要卖给别人,我要求被告把那个房子卖给我,审判长:房屋就归你,是吧。原告:对。审判长:那么你支付被告抵价款。原告:对。审判长:你支付被告多少抵价款。原告:35万元。审判长:35万元,被告方什么意见。被告:不同意。审判长:那么你要求怎样处理。被告:最起码36万元。审判长:你要求原告支付36万元是吗,你要求原告怎么样支付呢,支付的方式是什么。

被告:在三个月内付清。审判长:三个月付清房屋抵价款,原告方是不是不可以考虑一下被告方的这个意见,调解方案,原告方。原告:36完也太贵了,本来就是卖60多万,对半分了之后多少,35万也拿不到。审判长:这个调解即使基于双方对各方面事实的综合考虑,对房屋的购买情况对子女的抚养问题,综合考虑。原告:我最多再加5000,355000。审判长:被告方什么意见。被告:没有。审判长:好,下面休庭10分钟给双方作一下调解现在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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