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深圳律师郑哥。
起诉离婚时,法院要多久才会判决,这是原告、被告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今天,郑哥分享一下法律对审限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根据该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一般情况下二审不会直接改判离婚。因此,对于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郑哥不建议上诉,而是等一审判决生效届满六个月后再次起诉。故今天只分享一审法院要多久才会作出一审判决。
一、一般审限
即最为常见的情况,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正)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
二、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是指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形所占用的期间不计入普通程序的审限内。这些情形主要有:
“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2018年7月16日发布)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限:
(一)公告期间;
(二)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
(三)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
(四)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诉讼中进行调解的期间;
(五)情感修复冷静期;
(六)对当事人的财产、精神、心理、亲子关系等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疏导的期间;
(七)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决定延期开庭一个月内的期间;
(八)依法中止诉讼的期间。”
三、延期开庭审理
延期开庭审理的,一般情形也应在六个月或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2019年2月25日修正)(以下简称“最高院延长审限规定”)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第三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9月28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最高院审限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除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等四种情形,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外,其它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均应计入审限。
四、延长审限
特殊情况下延长审限,是在前述普通程序六个月审限的基础上延长。民事诉讼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规定特殊情况所指具体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院审限规定”第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离婚诉讼转为普通程序,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根据该两条规定,延长审限累计不超过九个月,加上一般审限六个月,普通程序的一审审限可达十五个月,这还不包括前述不计入审限的期间。当然,这么长的审限,在司法实务中并不多见,大部案件会在六个月内或三个月内审结。
要特别注意的是,综合《民事诉讼法》、“民诉解释”、“最高院审限规定”、“最高院延长审限规定”的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审限为三个月,没有不计入审限期间或延长审限的规定。司法实务中,如果一旦出现需要不计入审限或延长审限的情形,法院一般会依法首先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最高院审限规定”第八条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五、诉前调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16年6月28日发布)的规定,许多法院引入诉讼前调解程序,对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会在登记立案前委派家事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诉前调解的期限为30日。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可见,诉前调解程序,会在一定程度上延缓离婚案件的结案时间。在司法实务中,少则延缓一个月左右,多则延缓两个月左右。
结语:
虽然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审限有前述刚性规定,但司法实务中,超审限的现象并不少见,尤其是案件数量特别多的大中城市,超审限现象更为明显。这也是律师无法给到委托人准确结案时间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