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件成功维权代理词

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工伤案件成功维权代理词,本文共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工伤案件成功维权代理词

篇1:工伤案件成功维权代理词

工伤案件成功维权代理词

代理词

致: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接受王**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仲裁代理人。现根据刚才的仲裁庭调查,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申请人违反法律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理应承担此次工伤的全部责任;由于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2月在被申请人承建的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枫丹白鹤”二期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203月2日9时30分,申请人在工地维修意见活动板房时,不慎从房顶摔下,后被送往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同年3月8日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医药费,导致申请人无钱救治,不得已出院。因病情需要,申请人于年3月27日在当地媒体的帮助下前往合肥东南骨科医院治疗后转入安徽省立医院,并最终于同年4月23日出院,经诊断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度)、蛛网膜下腔出血,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申请人受伤后住院33天,被申请人承担了全部医疗费。2009年8月6日,申请人向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该局于同年8月27日作出合劳社工伤认定04[2009]122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同年9月,申请人向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10月16日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合劳鉴(2009)第1039号《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评定申请人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

被申请人作为一个大型建筑企业、集团性的大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没有给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发生事故后不仅未依法给予申请人赔偿,而是采取种种措施刁难申请人,其目的明显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根据以上事实及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的赔偿请求理应得到支持。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故本代理人认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了9个月,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845.25元。

二、申请人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402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以上规定,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为22762元(2845.25×8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40804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2款,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4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九级伤残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九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以上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5524元(2845.25×6个月+2845.25×10个月)。

(三)停工留薪工资20402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2009年3月申请人受伤直至2009年10月伤残等级评定结果确定为九级伤残的这8个月时间,申请人没有拿到一分钱的工资,也没有获得一分钱的赔偿。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为22762元(2845.25×8个月)。

(四)护理费16321.6元

《安徽省实施办法》第38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申请人在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的一段时间,其翻身、穿衣及自我移动均在妻子的协助下完成。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的护理费是18209.6元(2845.25元×80%×8个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462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实行限额内凭据报销:省内每人每天20元,省外每人每天30元。由于被申请人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定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和差旅费标准,只能依据安徽省财政部门规定的省直机关差旅费标准及规定的比例来计算伙食补助。根据以上规定,申请人的伙食补助费是462元(20元×70%×33天)。 (六)交通费、住宿费以及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1014元

综上所述,申请人王**检修工棚并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被申请人违反法律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理应承担此次工伤的全部责任;由于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望请仲裁庭采纳。谢谢!

代理人: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

汤俊鑫 律师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案件结果:由于工伤赔偿案件,历时时间太长,加之用人单位通常会用尽所有仲裁和审判程序,在征得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本律师同意了仲裁委提出的调解方案,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73700元的赔偿。

篇2:离婚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戴小平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就戴xx诉陈x锋离婚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依法应准予离婚。

1、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双方是经亲戚朋友介绍认识的,交往不到4个月时间,双方在彼此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订了亲,随后又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并不牢固。

2、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后感情看,二人结婚时间不久,就经常为小事发生争吵、殴打,离家出走,虽经多次劝说调解,但双方一直未能和好,婚后二人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从目前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xx年7月起,原告就彻底离开被告,二人分居已近3年,期间也没有任何联系,并且没有丝毫改善关系的迹象,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而被告对二人和好采取无所谓态度,不积极、不主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

这些事实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完全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4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既然无共同语言,性格又不和,更谈不上夫妻感情确,再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如果非要一味的维持这种关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况且原告已是第二次起诉离婚,离婚态度坚决,依法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和婚生小孩的抚养。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小孩随被告生活为宜,由原、被告共同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

篇3:离婚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本人接受原告某某的委托,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本人多次与原告某某详细的沟通和交流,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工作,对本案已经全面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灭,请法院依法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多次承认自己有配偶而在外与其她女性交往密切,导致夫妻关系的破灭,存在重大过错,并且同意离婚,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关于家庭财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应该坚持照顾妇女、儿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庭审中原告方提供了证据证明被告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以结婚为目的与其她女性交往,并且被告也多次承认自己在外与其她女性保持密切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请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各方的`因素,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对于本案房产部分,请法院依法进行分割。

1、本案中房产部分依法进行分割的好处

在本案中,对原告提出的房产分割一并进行审理,审理难度相对较小,同时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审判效果,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约国家的司法资源,杜绝新的纠纷发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2、本案中房产部分不依法分割的坏处

首先,法院作为一个中立的审判机关,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若法院拒不对本案房产部分作出分割,违背了人们法院的工作职责;其次,在离婚诉讼中不进行房产分割,而强行要求原被告双方另案起诉分割房产,对于本案来讲是结案了,完成了工作任务,但是当事人的问题还是未能解决,最后还是需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增加了法院工作量和工作的难度离婚诉讼被告代理词,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其次,要求当事人对房产部分另案起诉,会使一个诉讼就能解决的问题,分割成多个诉讼,不仅不能达到息诉、化解双方矛盾的审判目的,反而会激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浪费司法资源、损害法院的社会形象、增加新的不稳定因素。

3、依据法律规定,本案房产应当进行分割

《民诉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二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该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房屋分割部分已经贵院立案并进行审理,任何法院不得再对本案中争议的房屋进行立案审理,若立案的,也应该裁定移送贵院合并审理,因此请贵院依法对本案房产部分进行分割。

代理人:

年 月 日

篇4:离婚案件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中兴法律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审理工作,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院参考:

一、本案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庭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原被告双方婚前认识不久,大概几个月就结婚,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二人没有共同语言,尤其大打出手,于5月6日,又一次殴打原告,脖子受伤,身体其它部分也多处受伤,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原告的生命健康,原告忍无可忍,对被告已无夫妻感情可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并出于对原告的生命安全考虑,请判决双方离婚。

二、子女赵鑫随被告生活。第一,原告因被告的殴打造成身体不好,精神状况极差。第二,子女赵鑫目前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对爷爷年爱感情深,跟随父方生活对子女生长有利。第三,原告没有稳定住处,我国《婚姻法》对子女的态度是对孩子的学习健康成长有利的一方优先考虑。通过上述考虑,与啊高的目前情况对孩子的生活成长不利,请法庭判决孩子随男方生活。

三、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离婚后,没有经济来源,没有工作,自己生活还很困难,没有住房,确属于经济困难,请法院酌情予以考虑,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待原告有经济收入脱离困境时,一定给付抚养费,履行做母亲的义务。

第四、原告不应当返还彩礼。第一,彩礼是被告因为原告统一嫁给给高自愿给付的,属于赠与行为,并且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并生一子(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履行了婚约,至是因为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才提出离婚的。第二,原告并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一)双档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困难的。

原告不具有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原被告双方结婚后一定时期内没有经济收入。婚后一年内生下赵鑫,没有积蓄,生孩子所需要的费用是原告的彩礼钱支付的,并且也都用于家庭生活,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要求无法可依,法庭不应支持被告的请求。

五、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被告动不动就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给与原告气受,原告不仅肉体受到伤害,精神上也受到严重创伤。原告因此吃不下饭精神萎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六被告家里的冰箱、电脑、洗衣机等财产属于女方婚前财产,是原告父母陪送的嫁妆是有发票为证。

要求平分没有法律依据转租赁合同。

七、第一、被告所提出的8000元存折,原告不否认存在的事实,但是这笔钱是原告母亲出嫁前赠与原告的,属于陪嫁前赠与原告的,属于陪嫁,这是民间习俗,符合常理。而且从存款时间来看,是20xx年9月份存的,原告和被告登记时间是20xx年10月份举行婚礼的时间是20xx年12月12日。从20xx年12月份至6月份被告1000/月属于学徒,20xx年9月份每个月1500元,这么短的花费根本不可能有8000元存款。不难看出这笔钱不是被告上班挣的,间接证明这笔钱是原告父母挣的。

第二、退一步说即使这笔钱是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一款: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原告有权处分这份财产,所以,原告有权不返还被告4000元。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人在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被告提出的8000元存折是当提交。已超过举证期限,应视为被告放弃举证权利,而且原告不同意质证,所以,被告提出的返还4000元存款,法庭应支持。

八、被告当庭申请调取银行存款的申请法院也不应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被告当庭提交已超过法定期限,应视为被告放弃举证权利。所以不应支持被告的请求。

以上是代理人的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

xx年x月x日

篇5:维权:农民工工伤

长期以来,农民工维权一直是我国劳动者维权工作的难题之一。农民工群体的工作环境相对恶劣,工伤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在人们熟知的几大社会保险中,工伤保险对于他们尤其重要。然而,目前我国有半数以上农民工不知道工伤保险,农民工参保率长期在较低水平徘徊,通过法定程序索赔成为一项重要的维权手段。但是,受自身文化和经济水平限制,再加上极其繁琐的索赔程序、相关单位的消极配合,工伤索赔的漫漫长路便成为受伤民工与死神之间的赛跑。

农民工工伤参保率低 索赔耗时36个月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在到的五年间,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占民工总人数的比例仅上升约5个百分点。20,我国农民工总数超过2.6亿,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仅为7千多万,约占总人口的27.3%.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有56.5%的农民工没听说过工伤保险,有64.1%的人不知道什么是职业病,明确知晓单位给自己上了工伤保险的人仅占17.4%.工伤保险不仅在农民工群体中的覆盖率低,而且其赔付率往往难以抵消巨额的医疗费用。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该如何通过法律渠道获得赔偿呢?

遗憾的是,普通工伤案件的法律程序十分复杂。根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数据,普通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需要经历3个法律程序,排除司法机关审查、送达等时间因素,最长需历时18个月。涉及劳动关系纠纷的普通工伤案件,从申请工伤认定之日计算,如将所有程序进行完毕,前后需历经12个程序,耗时36个月以上,而如果是职业病案件,经历的程序将在此基础上再增加3个,耗时也将更长。在这套繁琐的链条中,即使工人千辛万苦通过通过法律程序,仍有72.4%的用人单位拒绝赔偿。被拒绝的工人不得不启动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和诉讼程序,进一步延长了自己的工伤索赔时间。

一旦农民工遭遇工伤,整个家庭极易陷入赤贫状态,而极长跨度的工伤索赔带来的隐性损失,又有多少人能承受呢?统计显示,工伤处理程序最长需要1514天。如此苛刻的条件下,很多人还未走完这条路便已不在人世。

篇6:工伤争议案件

20xx年2月6日,蔡先生入职某劳务派遣公司,当天就被派遣到某家具公司工作,任操作工。20xx年8月21日,蔡先生在工作中受伤,经大兴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标准八级。20xx年10月12日,该劳务派遣公司作出股东决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组长及成员均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20xx年3月8日,该公司办理了注销手续。蔡先生诉至本院,要求陈某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并要求家具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先生在工作中受伤,并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其依法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陈某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唯一股东,作为其公司的清算组组长及成员,因公司注销前并未支付蔡先生相关款项,故其应对相关款项承担赔偿责任。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蔡先生在家具公司工作时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故基于该工伤产生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伤残津贴,该家具公司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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