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1}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6页。
{2}巫昌祯主编:《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页。
{3}前引{2},巫昌祯书,第195页。
{4}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已经发生。2005年1月,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离婚的丈夫为了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请与之婚外同居的女友到法庭作证。在法官和妻子面前,丈夫说:“我已和她同居,说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第三者在法庭上作证说:“我们两人确实心心相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允许离婚自由,但这种自由是建立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基础之上。婚姻需要夫妻双方信守诚实,互相忠诚,彼此尊重。上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然与“第三者”同居,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的行为,不仅是对配偶感情与心灵的莫大伤害,也是对法律关于夫妻之间应履行忠实义务规定的漠视,更是对社会善良风俗的违背。虽然厦门离婚诉讼,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该条款的立法本意不是鼓励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方以过错作为自己要求离婚的理由。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恋爱结婚,并生下女儿组建家庭,夫妻间应该有一定感情基础,上诉人应恪守丈夫与父亲职责,作为丈夫要对配偶忠实,作为父亲要为年幼的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担负起对家庭的责任,即使夫妻感情存在沟通障碍,也应予理智对待,不应为求一己之欲而置他人感情于不顾、弃家庭责任而不担,逆道德准则而行之。因此,上诉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准双方离婚的判决。陈捷、李学清、纪元:《申请离婚同居女友出庭作证》,载《海峡导报》=13774, 2009年5月18日。
{5}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第14个问题。
{6}Veronique Chauveau, France, Edited by Carolyn Hamilton&Alison Perry, Family Law in Europe, Second edition, Butterworths,2002, p.270.
{7}《德国民法典》(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陈卫佐译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3页。
{8}Roberta Ceschini, Italy, Edited by Carolyn Hamilton&Alison Perry, Family Law in Europe, 5th edition, Butterworths, 2002, p.422
{9}《英国婚姻家庭制定法选集》,蒋月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7页。
{10}Rebecca Probert, Cretney's Family Law,5th edition, Sweet&Maxwell, 2003,p.61.
{11}在美国家庭上,身体残暴是指使配偶的生命、肢体、健康处于危险中。
{12}Harry D. Krause, Family Law, 3rd edition,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pp.338-344.
{13}同上,p.338.
{14}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2页。
{15}前引{12}, Harry D. Krause书,p.391.
{16}前引{14},夏吟兰书,第155-158页。
{17}该法是1985年修订的,1986年6月1日起生效。在其后20余年时间里,该法有关条款又经历多次修订。
{18}《加拿大离婚法》,陈苇译,载陈苇主编:《加拿大家庭法汇编》,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50页。
{19}同上,第52页。
{20}同上,第52页。
{21}《日本民法》,曹为、王书江译,王书江校,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51页。
{22}澳大利亚《1975年家庭法》第48条,载陈苇主编:《澳大利亚家庭法》.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页。
{23}载赔偿网,, 2009年5月18日。
{24}前引{8},第413页。
{25}前引{22},陈苇书,第111页。
{26}前引{18},陈苇书,第50-51页。
{27}同上,第51-52页。
{28}英国《1973年婚姻诉讼法》第2条禁止结婚未满一年的人提起离婚之诉。自结婚之日起算,结婚不满一年的,不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条规定不禁止在该期间届满之前基于特定事项的发生而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中国香港特区《婚姻诉讼条例》也有相似规定。
{29}如果夫妻双方同意离婚,依法通过行政程序登记离婚或者司法调解离婚,不是司法强制判离,不是本文讨论的问题。
{30}前引{8},第414页。
{31}前引{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