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张某霞所诉部分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
第一、被答辩人诉状所述“双方对子女教育问题、父母赡养问题、财产分配使用等各种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和冲突”不属实。理由如下:
1、婚生子周某毅出生于XX年X月X日,自被答辩人2019年7月10日起诉前两个月已经带孩子去娘家居住,被答辩人2019年5月14日拟起诉状时孩子才5个月左右,根本不存在为孩子教育问题发生矛盾和冲突;
2、被答辩人所述关于父母赡养问题也不存在,答辩人父母刚50出头,父亲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母亲身体健康,有时会去打零工挣钱,目前根本不需要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赡养,更谈不上为父母赡养问题发生矛盾和冲突。
3、被答辩人所述财产分配使用问题,答辩人认为主要是因为家庭轿车使用偶尔与被答辩人发生冲突,而不是经常发生矛盾和冲突。
第二、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母亲经常使用治疗抑郁方面的药物,脾气性格较为古怪,婆媳矛盾异常紧张与客观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1、答辩人母亲没有经常服用治疗抑郁方面的药物;且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母亲是否服用治疗抑郁方面的药物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2、答辩人母亲性情温和,人际关系良好,不存在性情古怪情况;
3、答辩人母亲与被答辩人关系良好,在被答辩人孕期和哺乳期,答辩人母亲对被答辩人悉心照顾,犹如亲母女,并不是被答辩人所说“婆媳矛盾异常紧张”的情况。
第三、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总是不分是非,一味袒护其母亲与客观事实不符。答辩人对于被答辩人有时候对母亲提出的无理要求,会进行劝阻,可能让被答辩人产生了误解,不存在偏袒母亲的情况。
第四、被答辩人主张“从婚生子出生后,二人就分居至今。”该主张与客观事实相符。但其主张“从2019年3月中旬因二人冲突升级,原告带婚生子回娘家居住至今,在此期间,被告及其家属对原告及孩子更是不闻不问(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毫无和好、和解的诚意”,该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事实真相是:自从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生气,其带孩子回了娘家,答辩人和父母及其亲戚去叫被答辩人回家前后共十几次,为孩子买奶粉六箱,可被答辩人却提出十分苛刻的条件,要求答辩人在市区买房,否则便不回家。答辩人认为,目前答辩人所居住地属于安阳市北关区,紧挨市区,且该居住地XX村已经被划为拆迁棚户改造区,将来发展前景广阔,自家房屋有可能会被拆迁分房,因此目前不需要买房。买房如此大的事情,肯定得经过全家商议且进行家庭规划再作决定,而不是盲目去做打算。即便为了孩子将来受教育打算,根据家庭规划,答辩人结婚花费二十几万,借亲朋好友的钱未还,买房也得等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再买,但被答辩人坚持买房,答辩人无法答应其要求是有正当理由的。
二、答辩人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
由于被答辩人经常没事找事,无理取闹,答辩人根本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被答辩人一次次地找茬让答辩人伤透了心,更让答辩人不能容忍的是,被答辩人生气回娘家去住拒不回家,答辩人父母为了答辩人的家庭幸福美满,多次屈身去叫被答辩人回家,被答辩人竟指着父母进行辱骂,答辩人再也无法与这么一个不尊敬长辈的人生活在一起。俗话说“百善孝为先”,一个不孝顺父母不尊敬长辈的人,很难说是一个善良的人,答辩人更愿意与一个知书达理、善解人意和与人为善的女子共度一生,与其在一起痛苦地生活,不如痛快地分开,长痛不如短痛,好聚好散,给对方一条生路,彼此不再纠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答辩人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请求贵院判决准予离婚。
三、答辩人同意返还被答辩人个人财产。
被答辩人个人财产理应属于被答辩人,答辩人同意返还。
四、被答辩人不具备单独抚养婚生子的条件,答辩人不同意婚生子周某毅由被答辩人抚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答辩人抚养儿子周某毅,且被答辩人无需支付抚养费。理由如下:
第一、被答辩人虽然是一名教师,但其性情暴躁、易怒,对父母不尊敬,不孝顺长辈,其性格特点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而答辩人性格善良,通情达理,没有不良恶习,对待生活的态度积极向上离婚诉讼被告答辩状,能够保证被答辩人的探望权,能够在今后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答辩人的性格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第二、被答辩人没有稳定的住处,而答辩人能够提供给孩子更优质的居住和受教育的环境,对孩子将来的教育和生活均会产生较为良好的影响;
第三、被答辩人收入不高,目前孩子才刚8个多月,孩子如果由她抚养,她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她无法在上班的同时兼顾带孩子,这将严重影响到孩子未来健康的成长。而如果交由答辩人抚养,由于答辩人母亲赋闲在家,正好可以带孩子,其融洽的家庭氛围将有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五、答辩人主张被答辩人返还结婚时彩礼91700元和结婚赠予的价值11000元的三金首饰。
答辩人给付被答辩人订婚彩礼共91700元和价值11000元的三金首饰,由于结婚给付被答辩人彩礼导致答辩人目前经济紧张,生活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主张被答辩人返还一半45800元,价值11000元的三金首饰全部返还,请求贵院予以支持。
六、答辩人主张分割结婚后与被答辩人共同财产91614元。
双方结婚后,答辩人先后给被答辩人转账58500元、13914元,被答辩人收结婚宴请其同事礼金9200元和小孩满月礼金10000元,该四笔款项共计91614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共同分割。
七、答辩人同意本案诉讼费双方平均分担。
被答辩人主张本案诉讼费用双方平均分担,符合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答辩人同意被答辩人的该项主张。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院采纳。
此致
北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孟庆云律师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