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案件判案标准_
离婚诉讼案件判案标准人民法院对结婚案件的判案标准无外乎三点:离婚、子女赡养、 财产分割,以下详尽讲解了人民法院对结婚案件判案的标准: 一、如何认定夫妇爱情确已断裂 ,是否准予结婚的标准 (一)夫妻爱情仍未断裂,判决驳回诉讼恳求的情形: 1、第一次控告结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结婚,没有原则性矛盾, 夫妻爱情仍未完全断裂的; 2、正在下岗失业的员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 起诉结婚的。 (二)有下述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结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强奸、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场、吸毒等陋习屡教不改的; 4、因爱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联的; 6、一方患有法定严禁离婚的病症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 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无法医治的; 7、婚前欠缺了解,草率成亲,婚后未完善起夫妇爱情,难以共 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后晓得对方患有精 神病而与其离婚, 或一方在夫妇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 久治不愈的; 9、一方误导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的; 10、双方代办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后提出结婚,或者虽共同生 活多年,但确未完善起夫妇爱情的; 12、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分居满 1 年,互不履行夫妇义 务的;13、一方与别人私通、同居,经教育仍无悔罪表现,无过失一 方胜诉结婚,或者过失方胜诉结婚,对方不同意结婚,经批评教育、 处分,或在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控告结婚,确无和好 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改判常年判刑,或其违规、犯罪行为严重伤害 夫妻爱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提审无故不出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 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结婚心态坚决,可以裁定结婚。 (三)有关结婚案件的非常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结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 重大过失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结婚, 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结婚纠纷,则应按通常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结婚诉讼恳求和调处和好以及上诉抗诉或则按撤 诉处理的结婚案件, 没有新情况、 新理由, 原告在六个月内又控告的, 不予受理。 (2)女方在孕期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结婚。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 1、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严禁离婚的亲属关系的;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该离婚的病症, 婚后仍未医治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离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 院恳求撤消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恳求,应当自结婚登记 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撤消婚姻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离婚后孙辈扶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孙辈,以随喂奶的儿子扶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孙辈,一般随父母生活。母方有下述情形之一 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癌症或其他严重病症,子女不宜与 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扶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的, 而父方要求孙辈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缘由,子女确未能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孙辈随父方生活,并对孙辈健康成 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允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孙辈,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 一方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节育放疗或因其他诱因失去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孙辈健康成长明 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孙辈,而另一方有其他孙辈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孙辈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 的传染性癌症或其他严重病症, 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孙辈身心健康的情 形,不宜与孙辈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扶养孙辈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孙辈与 其共同生活,但孙辈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叔父 母或外祖父母要求而且有能力帮助孙辈照料儿子女或女儿孙辈的, 可 作为孙辈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给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孙辈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 争执的,应考虑该孙辈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则重病一方乐意扶养孙辈,且其父亲乐意 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允许,但该孙辈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 人的,应当征询该孙辈的意见;(8)父母合同变更孙辈扶养关系的,应予允许; (9)生父与丈夫或继母与继子结婚时,对曾受其扶养教育的继 子女,继父或丈夫不同意继续扶养的,仍应由生家长扶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留的 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孙辈产生事实收留关系的,离婚后, 应由双方负担孙辈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留的孙辈,对方仍然反对 的,离婚后,应由收留方扶养该孙辈。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孙辈扶养关系的,应另行控告。 一方要求变更孙辈扶养关系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孙辈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患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扶养 子女的; 2、与孙辈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或有强奸孙辈行为,或 其与孙辈共同生活对孙辈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孙辈,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扶养能 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须要变更的。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照孙辈的实际须要、父母负担能力 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 抚养费通常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 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孙辈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升,但通常不 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 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当初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 入,参照上述比列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升或增加上述比列。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则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赃物折抵孙辈抚 养费。4、父母双方可以合同孙辈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孙辈全部 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扶养能力显著不能保障孙辈所需费用, 影响孙辈健康成长的,不予允许。
5、抚养费的给付时限,一般至孙辈十八周岁为止。 6、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 并能维持当地通常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孙辈有下述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 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小学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诱因而难以维持正 常生活的。 8、父母结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合同或裁定,不妨害孙辈在必 要时向母亲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合同或裁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 要求抚养费有下述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孙辈重病、上学,实际须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该降低的。 (四)离婚后对孙辈的探望权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扶养孙辈的父或母,有探视孙辈的权力,另一方 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形式、时间由当事人合同,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 院裁定。 父或母看望孙辈,不利于孙辈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 探望的权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力。 三、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述财产,归夫妇共同所 有: (1)工资、资金;(2)生产、经营的利润; (3)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予协议中确定只归夫 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利润; (5)其他应柴胡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利润;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该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社保;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该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破产安置补偿 费; ④由一方婚后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订购、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 一方名下的房子;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该认定 为对夫妇双方的赠予,但父亲明晰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
2、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为夫妇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后财产; (2)一方因身体遭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费用; (3)遗嘱或赠予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柴胡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死伤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该认定 为对自己孙辈的个人赠予,但父亲明晰表示赠予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 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子权属证书登记 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后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子所有权的一方退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 揭按揭一半的货款,并计同期建行存款月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通常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合同处理;协议不成时,由 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孙辈和男方权益的原则裁定。 夫或妻在家庭农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给以保 护。 2、夫妻以书面方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后 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份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 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前财产,应认定为夫妇共 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 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份,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 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离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应认定为夫妇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 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赃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 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 涉及分割领取到军人名下的转业费、 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限除以年平均 值,所得数额为夫妇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 是指将领取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支出按具 体期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期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参军时 实际年纪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 价期货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 协商不成或则按市价分配有 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数目按比列分配。 (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 中的出资问题1、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妇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 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 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份或则全部出售给该股东的 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晰表示舍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 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出售份额和出售价钱等事项协商一致后,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出售,但乐意以同等价位订购该出资额的,人民法 院可以对出售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出售,也不 愿意以同等价位订购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出售,该股东的配偶可 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 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申明材料。 2、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妇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 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妇双方协 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则部份出售给对方时,按 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出售, 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 可以对出售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出售,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 合伙人清偿或则返还部份财产份额的,可以对交纳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出售,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 意该合伙人清偿或则返还部份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 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筹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妇在 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 企业一方给与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 业的一方给与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乐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申领。
(四)如何处理房子所有权归属问题 1、双方对夫妇共同财产中的房子价值及归属未能达成协议时, 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子所有权而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允许; (2)一方主张房子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子作 出评估,取得房子所有权的一方应该给以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双方均不主张房子所有权的,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子, 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仍未取得所有权或则仍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 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裁定房子所有权的归属离婚诉讼案子,应当 根据实际情况裁定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子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 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 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 5 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 职工的; (3)一方婚后欠款投资盖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妇共同 偿还欠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子回迁而取得房子 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子的;(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 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子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子的; (9)其他应该认定为夫妇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才能隔开分室 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子分别租住或承租方 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允许。 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后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1)一方对另一方婚后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 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 解或裁定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年限通常不超过二年。暂住期 间,暂住方应缴纳与房子房租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后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 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与一次性经 济帮助。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子租凭关系问题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子 (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 部门代管的房子)的租赁关系时,应征询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处 或裁定变更房子租赁关系的, 承租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申领房子变更登 记手续。 (六)离婚时债权的偿付问题 1、下列债权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妇共同财产偿还: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权;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妇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 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权 为共同债权;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权;(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强奸,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 方为日常生活所需支出及医治癌症、抚养孙辈等所欠债权。
2、下列债权属于个人债权,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权,但以逃避债权为目的的 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捐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 负的债权;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 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权; (4)其他应由个人承当的债权。 3、离婚时,原为夫妇共同生活所负的债权,应当共同清偿。共 同财产不足偿还的, 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由双方偿还; 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裁定。 4、夫妻一方就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晰约定为个人欠款,或 者才能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5、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则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已经对夫妇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 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 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力。 一方就共同债权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后, 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 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6、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 同债权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七)离婚时的过失赔付问题 1、有下述情形之一,导致结婚的,无过失方有权恳求损害赔付: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失方作为上诉基于该条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付恳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失方作为被告的结婚诉讼案 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结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付恳求的,可 以在离婚后 1 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失方作为被告的结婚诉讼案件, 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付恳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该进行调 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 1 年内另行控告;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结婚登记手续后, 以婚姻法第四十六 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付恳求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但 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早已明晰表示舍弃该项恳求, 或者在申领结婚登 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八)离婚时经济赔付问题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 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合同; 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裁定。 2、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1)依靠个人财产和结婚时分得的财产难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 水平的; (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