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则自动解除。之后需要进行的就是财产分割的问题处理,这方面需要双方彼此协商好如何分割。那么,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代理词模板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代理词模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受原告A某的委托,作为A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离婚诉讼财产代理词,通过审阅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等,现就本案相关事实与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离婚协议系原告精神状态不清晰时签订,该协议关于财产分割部分无效,所涉财产应重新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换言之,如果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同时,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非常自我,完全无视原告的感受,甚至多次殴打原告,导致原告精神出现问题,几近崩溃,对被告以及婚姻产生极度恐惧。这种精神状态是一般人无法体会的。出于求生本能(原告这样认为),为求得暂时的安宁,原告最终同意离婚。双方于2013年1月10日离的婚,而原告2012年11月已经怀孕,如果不是万不得已,原告是不会同意离婚的。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原告精神状态极差(证据2显示,原告自2012年10月8日至今一直在寻求治疗其精神方面的疾病),该协议关于财产分割部分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现在起诉主张权利即是明证),相关条款对于原告极不公平,应归于无效。并且,还有协议未涉及到的财产,也理应一起进行分割。
2、对双方财产重新进行分割的办法及其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4月20日在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1月10日登记离婚,夫妻关系存续了9个月。
双方应该重新分割的财产包括以下几项: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投资的xx有限公司经营所得。期间,2012年8月3日,被告对公司增资100.5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录音中,被告也承认其每年可从公司收益30万元,则原告应得部分为:30万元*9/12/2=11.25万元(最终以查实的为准),且该部分在离婚协议书中没有涉及。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为某房产偿还房贷及相应增值部分:(2000元/月*9个月+10万)/2=5.9万元(最终以评估的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上述房产在离婚协议书中虽有涉及,但双方并未就共同还贷部分与增值部分的归属进行约定,应依法进行分割。
(3)牌号为XX汽车一辆:估价7万元。该车系被告婚前赠与原告的,且该车已过户到原告名下,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不能撤销此项赠与。如前所述,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原告精神状态存在问题,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因此相关处分行为无效,该车仍应属于原告所有。该车现由被告实际控制,应该由被告补偿相应数额的款项给原告。
(4)订婚首饰:1.3万元。该首饰系被告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原告的,原告也和被告结为了夫妻,现上述首饰却为被告拿走,因此被告应该将其归还原告。
(5)礼金:11-6+1+0.6=6.6万元。为结婚,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礼金11万,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退回6万给被告,另外被告家人还给了原告1.6万元(有录音为证)。上述款项均应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赠与,既然原告已经和被告结婚,被告就无权主张退回。但该部分款项婚后由被告掌握,被告应无条件退还原告。
(6)2013年3月1日擅自从原告账户转款:10.47万元。离婚后,经双方协商,考虑到原告的精神状况以及就业生活诸方面的难处,被告于2013年1月31日转入20万元到原告账户,该款系被告对原告的赠与。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因感觉被告表现较前有很大改观,遂于2013年2月16日应被告的要求转给被告5万元急用。但2013年3月1日,被告却采取暴力手段抢走原告的银行卡并擅自从卡上转走10.47万,导致原告卡上只剩下45.36元钱。为此原告报了警,派出所对此进行了处理。因此,对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转走的10.47万元,被告应该归还原告。
(7)身体及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被告多次对原告进行殴打(派出所询问笔录、图片、录音等均可以证明),给原告造成身体伤害与精神痛苦(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被告应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生活补偿:2.5万元。因被告主要原因导致原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精神出现问题,至今仍无法像正常人一样出去工作,目前生活较为困难,被告负有一定的扶助义务。
综上,因为原告精神状态问题,双方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割部分应归于无效,双方应该对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并且鉴于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害,被告也应该给以相应的补偿与赔偿,恳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XX律师事务所(XX代理人)
xxx 律师
年 月 日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注意事项
离婚登记是指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解除现存婚姻关系所采取的一种行政程序。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践中,离婚后出现财产纠纷的情形多为一方在离婚时隐瞒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其他收益,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了这些财产,从而主张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产生的纠纷。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还应注意,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
此外,当事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当事人事后不履行的,该协议本身并无强制执行力,当事人还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其效力作出认定,方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对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的理解1、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限于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
“财产”不仅仅是指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即使是在离婚协议中已作处理的财产,嗣后发生纠纷的,也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2、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此处的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包括物、债权等,消极财产主要为债务。
财产分割的不恰当导致起诉的案件,在陈词代理词这方面需要下好功夫。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代理词模板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