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兔情感挽回 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 离婚诉讼被告

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怎样办

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怎样办

即使被告没到庭应诉或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法院仍然会做出裁定。这种裁定叫“缺席判决”。

其意义是为了全面维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力和合法权益,不让诉讼因一方当事人的随便缺席半途而废,并让案件争议依法得到解决。

一般情况下法庭不会强制被告出庭,但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法院可能会强制其撤诉。这样的被告主要是指负有抚养、抚育、扶养义务的被告,不出庭就难以查清案情的被告以及对国家、集体或别人导致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一般法官会在开庭三日前向上诉和被告送达传票通知她们开庭的时间、地点,如果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会再度发出传票通知被告出庭应诉。

对于必须出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拘押,还是不到庭的话,法院都会派出司法警员强制拘传其撤诉。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北京的佟某(女)与外省户口的李某在夜店相恋,相恋三个月后两人登记离婚,与佟某的母亲生活在一起。半年后,李某向佟某提出自己打算做二手车辆生意,手头资金不充裕,希望佟某能向母亲借一部分钱,佟某的妈妈通过交行相继向李某的卡中汇入4万元。后来,李某多次向佟某的父亲还钱,引起佟某母亲的警觉,婉言拒绝了。2011年2月,佟某与李某争吵后,李某便离开了佟某父亲的家,刚开始佟某给他打电话,他还接听,后来就再也联系不上了。佟某到李某的老家找李某母亲寻问李某的下落,李某母亲告诉佟某自己也找不到李某,回京后,佟某到公安机关报警,查找李某,但是仍然杳无音信。无奈,2012年5月,佟某向人民法院控告,要求与外省户口的李某(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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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后,通过佟某提供的李某电话,无法找到李某,通过到李某外埠居住地向其母亲送达诉讼文书,但其母亲称李某已外出务工,家中仅有父亲在家。在查知李某的电话号码后,承办法院向李某打了电话,但李某既不告知其打工地址,也不前来应诉,承办法院只能使佟某代办公告送达手续,公告届满,李某尚未出庭出席诉讼,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了此案,由于佟某与李某生活时间较短,无共同财产,也无孙辈,佟某的女儿舍弃了向佟某和李某追讨债务,人民法院遂作出裁定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判决佟某和李某结婚。在公告送达判决书的同时,人民法院将判决书副本寄送给了李某的女儿。公告届满后,判决书生效,佟某总算与李某解除了婚姻关系。

律师解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拘押,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因此在被告拒不出庭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结婚案件涉及双方身分关系,缺席审判对于躲避结婚的被告而言,显然失去了争取其合法权益的机会,虽然缺席到庭的动机和主客观缘由归责于被告,但为了彰显法律的公正性及平等的质证,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是尽量进行了必要的填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剖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2条:“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拘押,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是否当庭做出结婚裁定?”答复是:“因结婚案件必须调处,一方不出庭,法院通常要谨慎对待,一般不宜做出缺席裁定。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法难以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三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卷宗中记明缘由和经过”。由此可见,在这些情况下法庭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期满,即便被告不到庭,法院亦可缺席判决。但是,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其一、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其二、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按照民诉法第78条至83条规定的送达形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法难以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本案中,人民法院就是结合了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多种形式进行了送达,在公告届满后才缺席审理了此案,体现了对结婚裁定的审慎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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