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是对案件内容、性质、特征等的高度概括,是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解决纠纷的重要基础。因此,为了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必须正确确定案件的案由。本案是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后不久成诉的分割原夫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共同财产纠纷案件,因此,“调解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由最能体现本案的内容、性质和特征,并能为本案的正确审理指明方向。
二、登记离婚是指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解除现存婚姻关系所采取的一种行政程序;而本案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是一种司法程序。故将本案案由生搬硬套为“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实属不妥,不能准确反映本案的特性。
三、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分割。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在离婚时进行。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由双方自行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判决。但实践工作中,离婚时未能协商或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离婚诉讼案由,而须于离婚后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双方当事人虽然不再是夫妻,但双方之间需要分割的财产却是夫妻存续期间形成的,即与双方之间曾有过的夫妻关系是密不可分的。本案的双方当事人虽然于调解离婚时故意隐瞒有大额共同财产,但却无法改变大额财产为原夫妻双方共有且未予分割的事实。因此,不能将其视为一般的“财产权属纠纷”,而应将其作为特定的“财产权属纠纷”,即“调解离婚后财产纠纷”,且须在案件审理中充分考虑婚姻的因素。
综上所述(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本案的案由应定为“调解离婚后财产纠纷”。鉴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并无此案由规定,故建议将其中“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由修改为“离婚后财产纠纷”。这样,修改后的案由可涵盖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调解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离婚后财产纠纷三种类似而又有所不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