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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图徐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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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徐州
一、什么是离婚诉讼财产保全为防止离婚时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离婚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离婚诉讼中,人民在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民事案件从人民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人民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作用。
二、离婚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诉讼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人民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提供保证。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离婚诉讼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变更之诉,如果同时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给付内容,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该条主要包含两层含义:
1、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数额可适当降低;
2、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可见,应否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应视是否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及具体案情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