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被撤诉后6个月内再起诉
2011年,熊某起诉马某离婚。因律师未及时通知熊某庭审时间,导致熊某未按时到庭,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翌日,熊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并非一概不被受理或被驳回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某类纠纷在一定期限内、一定条件下,当事人不得起诉。这一规定并非剥夺当事人诉权,而是对其作一定程度限制。在比照适用该规定是,应探究立法本意,具体情形具体对待。《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此处引2008年12月31日实施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应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离婚诉讼6个月后再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前述司法解释第2款不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在两者间选择,亦可不比照适用。该案熊某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受理条件,且案件已经过立案阶段、庭审阶段,为减轻当事人讼累,解约司法资源,应根据庭审查明事实作出是否准予离婚判决。
律师说法:按撤诉处理后6个月内再起诉,是否一定不被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此处引2008年12月31日实施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应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前述司法解释第2款不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在两者间选择,亦可不比照适用。在本案中,熊某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受理条件,且案件已经过立案阶段、庭审阶段,为减轻当事人讼累,解约司法资源,应该被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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