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只有一个:离婚案件代理词(洞口离婚律师旷良勇)

【洞口离婚律师旷良勇按】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付某某母亲委托,指派洞口离婚律师旷良勇担任被告付某某的代理人。洞口离婚律师旷良勇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经常碰到某些当事人在办理委托手续之前询问,第一次起诉是否可以判决离婚,或者说有多少把握可以离婚,对于这类问题真的我不知道该咋回答,有时候法官都无法肯定的回答你,有些离婚案件确实是第一次起诉就离了婚的,大部分的离婚案件是起诉两次法院判决离婚,但是还有少些案件起诉三四次判决不离婚的都有,本案就是一起拖了很长时间的离婚案件。本案被告系精神病人,由于对于经济帮助金的数额以前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第一次起诉是法院判决不许离婚,后原告有再起诉过几次,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支付168000元经济帮助金,但是被告方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还是提出了上诉,后法院判决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原、被告方最终的达成调解,原告方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金188000元,并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至被告死亡,一辆车归被告所有(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农村的房屋归被告。这个离婚案件历时三四年,最终圆满解决,洞口离婚律师旷良勇办理了一大批类似离婚案件,这也就是洞口离婚律师旷良勇不敢承诺多久可以判决离婚的原因,因为案情不同,案件的处理难度不同。洞口离婚律师旷良勇在办理案件中从来不承诺案件结果,这是铁的原则。注:以下文章可能不是很严谨离婚诉讼被告代理词,这只是洞口离婚律师旷良勇庭前初稿,开庭时一般是根据庭审情况做调整。

一、现在已有证据证明本案被告系精神病人,中院也是因为程序问题发回重审的,因此这个案子首先要解决程序问题,即首先要对付某某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在程序问题不解决之前,不能进入实体审理。2013年2月25日,付某某经湖南省邵阳市脑科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并有相关《疾病诊断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七条:“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之规定,该诊断证明可以作为认定付某某属精神病人依据 ,洞口县人民法院(2014)洞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对付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精神病人这一事实,也进行了认定。如果张某某对付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不予认可,应提供付某某不是精神病人的证据。

二、本案应由张某某申请启动特别程序。在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诉讼中,被告付某某系精神病人,不可能由被告付某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付某某的其他近亲属并不是该离婚案件原、被告的任何一方,与该离婚案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付某某的其他近亲属在没有经法定程序指定作为付某某的监护人情况下,无权作为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在没有其他近亲属主动向法院申请认定付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况下,本案只能由张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付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张某某作为付某某的丈夫,系付某某的第一顺位的监护人,但是张某某、付某某作为离婚诉讼的原、被告方,张某某不能作为付某某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因此只能启动特别程序,在其他具有监护资格人当中为付某某另行指定监护人,经指定后由该监护人作为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参加离婚诉讼。

三、关于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被告付某某被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后,原告没有为被告积极治疗,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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