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冉高苒 华东政法大学传媒法研究生,数据法律研究中心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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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6日,欧盟委员会( European Commission)发布了一份名为《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研究》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通过对欧洲31个国家,129家公司的调查访问,对欧洲经济区(EEA)企业之间的数据共享(B2B数据共享)情况进行了调查与研究,从企业间数据共享的现状、优势与阻碍、法律政策的建议等角度对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深入的分析与研究。
一、研究的背景与核心概念
欧盟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建立欧洲数据经济。 自2014年以来,欧盟委员会已采取多项政策举措,提请注意数据的经济潜力,以促进经济增长,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创新力,创造就业机会,并为社会进步做出贡献。更具体地说,委员会认为某些部门的数据交换似乎具有巨大潜力,如智能交通系统、粮食安全、气候、能源或健康等等。与此同时,在过去几年中,欧盟委员会也一直致力于促进数据的自由流动,公司之间数据的获取和转让,新兴技术的责任问题以及数据的可移植性(portability)与互动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的理解,以及改善两者的标准。
在法律与政策方面,欧洲各级采取了各种法律和政策举措来促进公司之间的数据共享和重用。数据作为促进欧洲经济繁荣发展的关键资产以及在欧洲层面上处理这一主题的必要性的重要性已得到不同机构的广泛认可。早在2013年10月,欧盟理事会44就制定了战略议程,呼吁在数字单一市场整合领域采取行动,促进所有经济领域的数据驱动型创新,在欧洲数字领域进行大量投资经济以及推动战略技术,以改善整个经济中数据的获取和共享。 理事会的结论已经将云计算视为改善数据访问和数据传输的关键推动因素,而不会直接提及公司。 在过去几年中,重点放在了促进数据共享和特别是在公司之间重复使用的方式上,以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提高生产力。
该报告所涉及的核心概念包括数据共享(data sharing)与数据再利用(data re-use)。B2B数据共享的概念通常用于指公司之间的数据交换。这个概念包括数据交换的供应和需求两方面,包括那些提供数据的公司和那些被授权访问数据的公司。在报告的框架内,“数据共享”一词严格限于数据供应方,即生成或存储数据并将其提供给其他公司的公司,无论是免费还是支付某种报酬或补偿,包括经济或实物。相反,“数据再利用”这一概念具体指的是需求方面,也就是说那些采用非竞争方法从其他公司获取数据的公司(即在非竞争市场中的公司)。报告中所列举的B2B数据共享形式主要有:数据货币化;数据市场;工业数据平台;技术支持者;开放数据政策(open data)等。
二、报告的主要观点
(一)B2B数据共享的带来的经济价值巨大,但B2B数据共享还在发展的初级阶段。
研究发现,将近四分之一的公司正在分享他们的一些数据,其中大约20%公司正在将共享数据作为主要的经济活动。同样约有四分之一的公司重复利用其他公司的数据,其中很大一部分认为这对他们的业务非常重要。这些调查结果证实了欧盟委员会已经确定的关于“构建欧洲数据经济”趋势。这些发现可以表明,欧洲经济区公司已经认识到从事B2B数据共享和再利用以追求业务的好处。
尽管有这些令人鼓舞的见解,但实际的数据共享仍然很少见。最近对100家公司进行调查的一项研究得出结论认为,只有11%的企业对企业关系交易数据,2%采用了开放数据政策来共享数据。尽管欧盟数据市场的价值在2016年估计为600亿欧元,并且正在快速增长,但数据密集型用户的公司仅占6.3%。尽管目前这些公司中只有不到四分之一的公司认为数据共享是他们的主要经济活动,但数据供应商共享数据作为其主要活动的比例预计将在五年内翻番。同时,尚未从事B2B数据共享的公司中有三分之一的公司将在未来五年内开始与其他公司共享数据。与数据供应方面类似,大部分数据用户认为从数据供应商获取数据对其业务至关重要。几乎一半的从未重复利用数据的公司看到了在未来五年内重复使用B2B数据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