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朝阳法院的一桩庭审案件,再次将外界的目光拉到了争议不断的“共享经济”上。
案件起因是一名专车司机肇事致人十级伤残。为此司机、肇事车辆所属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和滴滴专车所属公司一同被告上法庭,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及赔偿。
本来这是一件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责权利都不难界定。但是因为主角之一“滴滴专车”的存在,让案件复杂而难以结案——原告、租车公司、保险公司都认为“滴滴专车”负有责任,而“滴滴专车”则认为,自己是在网上将用户的用车需求提供给运营方,撮合两方的交易。在这个角度,公司只是按照共享经济的原则,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为此双方僵持不下。
类似的案件不仅发生在“滴滴专车”身上,其鼻祖Uber以及其他实践“共享经济”的公司,都曾遇到过。U-ber POP业务上个月还在欧洲遭到了集体诉讼,被认为是非法服务;而Airbnb因为在旧金山还没有拿到短租业务牌照,其短租房也涉嫌违法经营。
至于其他领域的公司,也都发生过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它们的目前的结局大同小异,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法院难以做出让各方都心服口服的裁定。
无可否认,这些以“共享经济”为核心模式的创新型公司共享经济 责任,的确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释放生产力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由于模式新颖,相应法律法规并没有跟上,由这些公司业务而产生的各种利益链条,有相当部分实际是处于灰色地带。在这样的阶段,如果简单用对错来划分,显然是不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
但难题总需要有人去破解,责任也需要有人承担,这样才能推动新鲜事物的成长壮大。
在“共享经济”这个方兴未艾的大舞台上,迄今为止出现的关键词,大多和“方便”、“协同”、“高效”等相关,而与之相应的“责任”,却很少被外界提及。发展到今时今日,“责任”这个词,是时候需要被各方一起注意并强化了,无需非要等到所有法律法规都匹配的那一天。
商业形态可以千变万化,但其所需承担的责任却万变不离其宗。对客户、对员工,对整个社会的责任不会因模式的变化而凭空消失,无非是一个如何却界定的问题。创建共享平台的公司不妨首先肩负起责任,比如房屋租赁的共享公司,需要在卫生、消防、经营许可证等方面进行主动合规——目前已经有企业在这方面尝试了,但还远远不够。汽车租赁共享公司则要在车辆安全、性能、税务、劳动关系等方面,消除隐患,把责任和利益并重。
同样,共享的两端——用户和资源提供方也需要在享受利益和便捷的同时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资源提供方需要在纳税、相关许可证方面提前做好准备,而用户则需要遵守各类使用条款等。
各方主动承担起责任,才能在某种程度上去弥补法律法规不完善的缺陷共享经济 责任,推动共享经济的发展。毕竟共享经济好处多多,别让它的创新动力,迷失在责任缺失,以及法律条款滞后而带来的各种不必要的纠葛推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