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共享经济下的保险规制

【摘要】近几年,随着共享经济的升温,共享汽车应运而生,给人们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也屡有发生,由此带来了一系列共享汽车保险理赔纠纷问题。基于此,文章以共享汽车为例,简要叙述了共享经济下保险规制理论,结合具体案例,剖析了共享经济下共享汽车保险理赔纠纷问题。并就共享经济下共享汽车的保险规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共享经济;保险规制;共享汽车

在互联网与大数据飞速发展背景下共享经济 保险,共享汽车逐步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而随着共享汽车使用群体不断增加,相关交通事故量与日俱增,关于共享汽车因保险金额过低、保险范围狭窄、保险性质等问题引起的赔偿纠纷频频爆发。再加上共享经济下的保险产业具有风险不确定性、产品定价特殊性等特点,决定了共享经济下的保险产业特别需要政府的规制。基于此,以共享汽车为例,对共享经济下保险规制进行适当探讨非常必要。

一、共享经济下的保险规制理论——以共享汽车为例

共享经济下的保险规制理论主要是在产业经济学发展进程中不断产生、完善的,其是政府、社会对产业经济主体、活动的限制,也是经济学发展的必然结果。主要以保障公平的市场规则为目标,以提升资源分配率为手段,实施直接、间接的具有法律效率的制约,保障大多数群体在法律领域内的权益。根据规制对象的差异,共享经济下的保险规制包括政府部门规制、产业自律规制、社会各界规制等几种类型,其中政府部门规制主要是以政府行政部门为主体,为满足具备法律效力制约而选择的一系列手段;而产业自律规制主要是保险产业内部针对自身进行协调管理;社会各界规制主要是社会各界针对市场主体,开展直接、间接准法律制约。

二、共享经济下的保险理赔纠纷问题——以共享汽车为例

(一)案例概述2019年5月26日,一名23岁的刚毕业高校生小王在自身驾照12分被扣完的情况下,打电话给自己的朋友小刘借用小刘账号远程预约解锁了一辆共享汽车。随后小王驾驶一辆“嗒程”共享汽车在A地高新区一居民小区门口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三个路边行人,其中一人当场失去生命迹象,另外两人发生膝盖粉碎性骨折。小王在接受调查时称该共享车辆可能出现了故障,准备前行时发现车辆向后方行驶,在踩刹车后车辆没有停止,拉手刹后车辆也没有制动,最终导致车辆持续倒车撞倒行人。6月10日,死亡人员家属拿到肇事汽车检定报告,现实肇事汽车无任何故障,随后小王作为肇事方提出再次检测。8月26日,当地公安局交管局第三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显示: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由此可认定小王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不承担事故责任。则小王的亲属表示无能力赔偿。为保障受害人及时救治,“嗒程”共享汽车先行垫付了12万元丧葬费和救助费。

(二)案例分析由上述案例可看出,虽然肇事人小王需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是明知小王无法开车仍然将驾驶证借给小王的朋友小刘也需要承担责任,同时“嗒程”共享汽车公司、保险公司也分别需要承担监督审核不当责任、交强险赔付责任。但是由于注册人与驾驶人信息不一致,保险责任无法共享,再加上共享汽车企业存在购买的三责险保障额度较低等问题共享经济 保险,导致共享经济下保险赔付责任划分难度较大。1.三责险保障额度低。在当前共享汽车市场中,多数企业会为共享汽车购买保险,如机动车强制保险、车损险、乘客意外伤害险等。而由于三责险非强制要求承保,再加上市场中没有专门为共享汽车设置的车险险种,导致共享汽车达到按照营运车车险承保,仅购置五万保额的三责险,导致三责险形同虚设。2.保险责任无法共享。从实质上而言,共享汽车是一种分时租赁的汽车,分时租赁费用远低于打出租车费用,给当代都市年轻群体提供了极大便利。但是在出现交通事故时,共享汽车交通事故处理方式与常规交通事故处理方式一致,仍然需要贯彻“谁驾驶、谁负责”方针。而由于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理赔涉及了保险公司、共享汽车平台、当事人等多个主体,导致后续理赔阶段责任、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3.注册人与驾驶人不一致。从上述案例中可得出,小王虽然驾照12分已被扣完,但是他借用小刘的信息注册仍然可以成功解锁。虽然共享汽车平台与小刘建立了租赁关系,但是无法保证驾驶人、注册人为同一人,也无法保证注册车主开锁后将共享汽车转交给第三方,对平台监管及保险规制均提出了较大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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