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税律师
新闻引入: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共享经济服务平台虚开发票团伙被端
11月18日,“烟台公安”发布官方新闻,通告烟台市公安局对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进行全国集中收网。新闻称,该案系“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共享经济服务平台虚开发票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达13亿余元。
疫情当中,“灵活用工经济”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也得到了国务院明确的政策支持,一时间,“灵活用工经济”+“互联网平台”受到资本市场青睐,开始“野蛮生长”。但烟台公安查处的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共享经济服务平台虚开发票案件,着实为各类互联网共享经济服务平台敲响警钟。笔者认为,在国家利好政策支持下,各类新兴业态更应将合法、合规经营置于首位,关注新型商业模式或存在的税务风险。
一、从“用工”到“用票”,部分灵活用工平台缘何背离初衷
2020年,遭遇新冠疫情的社会面临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的威胁,众多企业出于自救对灵活用工市场进行了很多的尝试与探索,与此同时,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大力扶持灵活用工的发展,让灵活用工迎来发展的契机。
2020年0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发布,指出要“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合理设定互联网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实现劳动者灵活就业,即需要企业能够灵活用工,因此“灵活用工平台”的诞生正是顺应企业用工的需要。但是,随着资本的涌入,灵活用工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不仅加剧了平台之间的竞争,甚至出现了“供大于求”现象。随着疫情的逐步好转,一些不法分子发现“商机”:相比于“用工”,企业更需要“用票”,而发票则意味着税收利益。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灵活用工平台”的外衣转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从“用工”到“用票”,笔者认为其反映的用工企业与用工平台相互勾结骗取国家税收利益的犯罪行为是一种表象,而反映出的更深层次的实质,是一些行业及其特殊的经营模式面临的不公平、不合理的税收负担。这种税收负担,既有制度因素,也有现实因素。例如,在运输、废旧回收等行业,企业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劳务或者销售的货物的现象较为普遍,尽管国家给予了个人增值税优惠政策,但鉴于个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繁琐以及所得税方面的额外负担,导致个人为企业代开发票的意愿非常薄弱(现实因素),而在现行税法制度下,发票是企业进行增值税抵扣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主要凭证,没有发票大多数情况下就不能抵扣税款、不能列支成本、费用(制度因素),导致税负过重。因此,类似于涉案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些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试图利用国家税收、地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委托代征等制度,为企业解决税负过重的问题,但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不规范,或者急于求成的违法行为,导致涉嫌虚开发票,最终“暴雷”。
二、灵活用工平台虚开风险“暴雷点”何在
(一)灵活用工平台的业务模式
灵活用工平台的业务模式存在多种,涉及用工企业、平台与职业者三方,并且根据业务模式的不同三方构成的法律关系也不同。常见的业务模式包括:
1、中介式平台
(图片截自XD平台网站)
(图片截自SDD平台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中介模式下,灵活用工平台作为用工企业与自由职业者之间的桥梁,为用工企业提供寻找合适职业者并代为发放报酬的服务,为职业者向税务机关缴纳税费、取得税务机关出局的完税证明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同时,灵活用工平台因提供了中介服务而向用工企业收取一定费用,以自己的名义向用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则用工企业取得的发票有两种,一种是税务机关为自由职业者代开的发票,另一种是灵活用工平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