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外遇致结婚,妻子多分一百多万共同财产,并获10万元损害赔偿
潇湘晨报03月06日09:12
丈夫常年与她人一齐生活还生下了女儿,她提出结婚能够多分共同财产,能否索取损害赔偿?
在“三八”妇女节将至之际,广东肇庆第三法官为提高广大男性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选取有关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鼓励男性敢于拿起法律装备保护自己。
图:视觉中国
去年,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的王女士向法庭提出结婚诉请,称她与男友周某1998年离婚老公出轨离婚财产,婚后育有一子,夫妻爱情尚可,但2011年起,她便发觉周某在外包养情人,经常彻夜不归,长期与情人共同生活,更使她无法忍受的是,此前周某生日宴请亲友,竟大肆使情人坐在身后,2018年周某还与情人诞下一子,摆了满月酒,并在外租房与情人、二人的女儿、情人的妻子一齐生活。
王女士觉得,丈夫周某婚内外遇的行为,导致夫妇爱情断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周某违背夫妇忠实义务且道德败坏,已经对其导致了严重的精神伤害,请求法庭判令二人结婚,依法分割夫妇共同财产,并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图:视觉中国
东莞第三法官桥头法院经审理此案觉得,周某与王女士虽离婚多年,建立起一定的夫妇爱情,但女方有婚外情,且与案外人生育一子,有儿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为证,王女士恳求结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给以允许。
对于夫妇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考虑被告周某是过错方,并基于照料男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情认定王女士应分得财产的60%,周某分得财产的40%(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确认双方需分割的共同财产价值合计594万余元,王女士应分得356万余元。
此外,法院觉得,周某婚内外遇且与她人育有一子的事实清楚,根据婚姻法规定,王女士作为无过失方可要求其支付损害赔付。由于法庭在财产分割时已考虑了周某的过失诱因,因此酌情支持10万元。
潇湘晨报综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