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莉(女,化名)与大明(男,化名)于2006年登记成亲,婚后育有一儿一女。
然而,小莉的婚姻生活过得并不如意。据小莉称,大明有家庭暴力行为,双方常年分房而居。而且他私生活混乱,长期嫖娼,染上了梅毒,还在家里摆放色情物品,对夫妇爱情引起极为严重的伤害,也对孙辈引起了不利影响。
对于大明种种不检点的行为,小莉忍无可忍,于是她诉至法庭,要求裁定双方结婚,女儿归小莉赡养、儿子归大明扶养,并根据小莉占70%、大明30%的比列分割房子。
大明同意一人带养一个儿子,虽自诩其与两名男性有婚外不正当相处(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但坚决不同意男方多分财产。
审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终审裁定:
一、准予双方结婚;
二、女儿归小莉扶养,儿子归大明扶养,双方均无需另行支付抚养费;
三、登记在小莉名下的三套房子(评估价格合共617万元)归小莉所有;登记在大明名下的四套房子和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一套房子(评估价格合共438万元)归大明所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维持原判。
关于夫妇共同财产的分割比列问题,
听听法院如何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应当坚持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失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离婚财产分配上,原则上是均等分配,但是对无过错方应给以适当照料老公出轨离婚财产,否则无法在刑事层面实现对过失方的惩治和对无过错方的利益保护和救济,还可能纵容和助长过失行为的发生。本案中
确定多分还是少分财产的具体比列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诱因:
大明的过失程度较严重,其长时间发展的婚外不正当关系,已对夫妇爱情引起了无法平复的严重伤害,小莉作为无过失方,根据前述“照顾无过失方”的原则,应适当多分财产。虽然离婚后父亲由大明携带扶养,女儿由小莉携带扶养,双方均无需另行支付抚养费。但是大明家境富裕,经济能力强,而小莉缺少比较稳定的经济来源,抚养能力较弱。夫妻共同财产数目多,价值高,且尚有部份财产并未在本案中处理。
因此,分割财产时,应给与小莉充分照料,让其适当多分财产。本案将登记在小莉名下的三套房子归小莉所有,其余五套房子归大明所有,既考虑了房产的登记状况,符合便利原则,多分还是少分的比列方面(小莉、大明分别占上述八套房产价值的58.5%、41.5%)亦符合前述剖析结果。
法官后语结婚财产分配上,无过失方能够多分财产,长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应当遵守照料无过失方原则。”但是其后于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孙辈和男方权益的原则裁定。”并没有规定照料无过失方原则。《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了结婚损害赔付制度。因此,有观点觉得,对无过失方可以通过结婚损害赔付的方法进行救济,不宜再予多分财产;但也有观点觉得,离婚损害赔付案件所改判的赔付金额普遍较低,难以达到对过失方的惩治和对无过错方的利益保护的疗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孙辈、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裁定。”可见,《民法典》采纳了照料无过失方原则。
具体适用照料无过失方原则时,对于多分/少分的比列应重点考虑以下诱因:一是过失程度;二是扶养小孩的诱因;三是待分割财产的价值。其中前两个诱因比较容易理解,第三个诱因是指,如果待分割财产的价值较高,则各自可分得财产的比列不宜差别过大,反之可适当拉开差别。总而言之,多分/少分的比列是一个“度”的掌握问题,是一个困局——自由裁量亦需言之有理,裁之适度,这须要对每位有影响的诱因进行认定,然后作一个综合审视、权衡,才能做出确切判别。
婚内外遇等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不仅要承受社会道德的指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