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晓丽,曾用名郭二丽,女,1986年8月12日生,汉族,村民,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赵峰,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孙志强,男,1981年8月1日生,汉族,村民,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李云峰,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郭晓丽诉称,2004年底经人介绍和被告孙志强相恋,2007年阳历2月8日举办离婚典礼,同年4月2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时,被告孙志强尚在军队服役,二人爱情始终不错。2008年12月被告孙志强退伍回来后,经常与上诉吵架,不但将上诉的陪嫁迁往外边,还将两人的结婚照被毁,赶上诉走。为了化解矛盾沈丘离婚诉讼李晓伟,原告郭晓丽只得一个人外出打工。2009年春节前,原告郭晓丽回到屋内,被告孙志强却赶上诉离开家,原告郭晓丽为了儿子一忍再忍。2009年正月份,被告孙志强又无缘无故杀害上诉,还将劝架的人殴打。现原被告的爱情已彻底断裂,故上诉郭晓丽诉至法庭,请求判令和被告孙志强结婚;婚生男孩孙X由上诉扶养,被告支付赡养费用;原告的陪嫁归上诉所有;被告孙志强支付上诉经济帮助6000元并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孙志强声称,原被告婚后充分了解,婚后爱情挺好,从来没有生过气。被告父亲对上诉也挺好,原被告家庭和睦,并不存在夫妇爱情断裂的情形。被告孙志强也没有杀害过上诉(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更不存在将劝架的人殴打的情况。因此,被告孙志强不同意和上诉郭晓丽结婚。如果上诉郭晓丽坚持结婚,被告孙志强恳求由自己扶养婚生男孩,原告支付孙辈抚养费;原告的陪嫁归上诉所有;由于上诉身体状况较好,平时外出打工,有较好的经济来源,因此上诉恳求经济帮助6000元的恳求不应给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被告孙志强参军服役。2004年经人介绍与上诉郭晓丽相恋。2007年旧历2月8日双方召开婚宴,并于当初4月2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2月被告孙志强从军队退伍后,原被告外出打工。期间,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春节,原被告再度发生矛盾,原告郭晓丽诉至法庭,引起纠纷。
另查明,原告郭晓丽和被告孙志强于2007年旧历11月3日生育男孩孙X。原告郭晓丽的陪嫁有一台联想牌笔记本(不包括显示器)、一台格力牌(小金宝)空调、一台奥克斯牌电冰箱、一台涿州牌单缸洗衣机、一台TCL牌25寸彩电、一台DVD、一套木制椅子(两单一双、一个餐桌)、一台饮水机、一套五高五低木制组合柜、一张电脑桌、一个衣架、一个电脑音箱、一台万年历挂钟、九双毛毯、一个被子、二个单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合同:
一、原告郭晓丽和被告孙志强结婚。
二、婚生男孩孙X由被告孙志强扶养,被告孙志强自行负担孙辈扶养费用。
三、原告郭晓丽的陪嫁归上诉所有。
四、原告郭晓丽舍弃其他诉讼恳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150元,由上诉郭晓丽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处合同自双方在调处合同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合同,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给以确认。
审判员 高领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