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案

案 情

原告:蔡某某,男,40岁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籍贯广东晋江市,香港市民。

被告:王某某,女,38岁,籍贯广东晋江市,香港市民。

原告蔡某某为台湾市民,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于1980年11月按民俗举办婚宴,于1981年在福建省晋江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爱情尚好,生育一男一女,两孙辈随被告在泉州舍井生活。1992年6月18日,被告王某某以会夫为由获批携两孙辈往台湾移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正确处理夫妇关系而形成纠纷,造成双方于1994年10月分居生活,原告蔡某某据此于1994年12月6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结婚诉讼。1995年12月25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以原、被告实际分居时间短,夫妻爱情仍未断裂为理由,判决不准上诉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结婚。1997年1月14日,原告蔡某某再度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结婚诉讼,诉称:与被告王某某婚前爱情通常,经常形成纠纷,并于1994年10月分居生活。1994年12月6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结婚诉讼,被裁定不准结婚。判决以后,双方仍分居至今,夫妻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断裂,故再度提起诉讼,请求裁定准予结婚,子女由上诉赡养。

被告王某某在答辩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导致夫妇爱情断裂的缘由是上诉的重婚行为。本诉讼案并非通常普通离婚案,它涉及在港的重婚问题,在台湾可一并审理。离婚案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孙辈户口、生活均在台湾,应由被告所在地法庭受理,以台湾法例解决较为实际;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共有房子、物业等,大部分在港、澳,在台湾诉讼较为便捷;现已向台湾法援处申请结婚,且被接受交法庭进行排期。请求将该案交由香港法院受理。

审 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对王某某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觉得: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的婚姻缔结地在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8月12日做出判决:

驳回被告王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被告王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诉称:虽然双方婚姻缔结地在辽宁泉州,但双方及婚生孙辈常年居住在台湾,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大部分在港、澳,同时香港法院已接受上诉人的结婚申请。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晋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由香港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_诉讼离婚 管辖_商标 诉讼 管辖

被上诉人蔡某某声称:双方的住所地其实在台湾,但婚姻缔结地在福建省晋江市,根据有关规定,原审法庭对本案有管辖权。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觉得: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姻缔结地似乎在晋江市,但双方及其孙辈均居住在台湾,且部份夫妇共同财产也在台湾,为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今后执行,本案应由当地中院管辖为宜,上诉人王某某原告的理由可以创立,原审判决驳回王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该院于1997年11月4日做出判决:

撤销晋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本案由当事人直接向香港法院控告。

评 析

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本案的审理过程刚好跨越在这重要的历史期间,应当怎样正确处理案件管辖的问题,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本案澳门市民到大陆进行结婚诉讼,内地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结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4月14日(84)法民字第3号《关于原在大陆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澳门,现大陆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她们离婚诉讼的批复》规定:“对于夫妇双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大陆登记离婚的,现在发生结婚诉讼,如果她们向大陆人民法院恳求,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口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港澳同胞离婚诉讼特殊管辖所作的规定。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的婚姻缔结地是在泉州,两婚生孙辈均在泉州出生并生活一段时间,现原、被告及其孙辈均居住澳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所指的情形,而且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间曾在晋江市法院进行结婚诉讼,当时法官裁定不准再婚。因此,此次上诉再度向晋江市法院提起结婚诉讼,晋江市人民法院给以结案受理,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之上述规定的。

二、本案被告王某某提出案件由香港法院受理的诉讼恳求,人民法院应否给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亦即在案件管辖上通常施行上诉就被告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台湾的司法制度和终审权作了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对涉及台湾市民案件的管辖,应遵守便捷当事人诉讼,有利于刑事争议解决和互相尊重,充分协商,不争管辖,便利争议解决的原则。就本案而言,被告王某某于1997年8月12日在有效期限内递交的答辩状中向大陆受诉法庭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双方其实婚姻缔结地在辽宁泉州,但双方当事人及其孙辈户口、生活均在台湾,应由被告所在地法庭受理,在台湾诉讼较为便捷;在该婚姻关系期间拥有的共同房子、物业等,大部分在港澳之间,以台湾法例解决较为实际;且其已向港方法援处申请结婚,并被接受交当地法官排期。请求该案由香港法院受理。本案一审法庭鉴于当事人双方及其孙辈均在新加坡,夫妻大部分共同财产也在港澳,从有利于公平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力,便利法庭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定执行的原则出发,认为本案应由台湾当地法庭管辖为宜。被告王某某的诉讼恳求之理由可以创立,应予支持。而且本案诉讼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要求该案由香港法院审理,这与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现在发生结婚诉讼,如果她们(应理解为双方)向大陆人民法院恳求”的条件不符。因此,二审法官做出判决:“本案由当事人直接向香港法院控告”,是正确的。

手机浏览,点击图片保存二维码到相册,然后打开微信扫一扫选择本二维码图片就可以进入,电脑端微信“扫一扫”二维码,进入小兔恋爱宝,里面有恋爱技巧、搭配技巧、情感技巧等等,线上的方式更好的为你提供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