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咨询我,对方不同意结婚如何办?是不是要去民政局控告?或者公安局控告?
(很疲倦啊)
这里我诚恳提示,要去法庭!
诉讼离婚,要看隔壁,找对人,诉讼离婚情形下,只有法院大人能够解决你的婚姻问题哦!
感情断裂的情况下,如果夫妇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看到民政局申领结婚手续,那究竟要向哪家法庭控告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讲白了,起诉结婚就是要去你儿子/妻子的户籍所在地的市级或则区级人民法院控告(离婚案件中一方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我们看到的大多数的诉讼结婚案件,都是如此操作的。
而这上面衍生出的三个问题?
一、为什么要去被告老家控告?为什么不是我的老家?
有些个"杠精"很不理解为何不能在自己的老家处理,一定要去对方老家法庭。其实这是个法理学术问题,要溯及到罗马法,历史故事我就不多说,自行百度。认定被告住所地法庭管辖目的就是为了避免上诉滥用质权。
那是不是上诉户口地就不能控告了呢?
敲黑板!当然有!有五种情形可以由上诉住所地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上诉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分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则宣告失联的人提起的有关身分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举措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胜诉结婚的案件,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五种情形的结婚案件是可以由上诉住所地或常常居住地法庭管辖。
第一种情况:需要满足(1)一方已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无论对方是否是我国公民)(2)诉讼系有关人身关系的诉讼,人身关系就囊括了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种情况:需要满足(1)被告下落不明或则被宣告失联,下落不明和宣告失联系非讼程序,需要人民法院先行对下落不明或失联情形进行认定,确认对方确属下落不明或则宣告失联后方可适用该条款(2)诉讼系有关人身关系的诉讼;
第三种情况:需要满足(1)对方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举措,强制性教育举措包括以下三类:收容教养(针对未成年人)、收容教育(针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隔离戒毒(针对涉毒人员)。(2)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举措的时间仍未满一年。
第四种情况:需要满足(1)对方正在被监禁;(2)正在被监禁的时间仍未满一年。
第三、四种情况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怎样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举措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举措一年以上的,向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举措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举措早已满了一年,原告住所地法庭就失去管辖权了,这个时间点你们要抓紧。
第五种情况:需要满足(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2)离开的时间须要超过一年。被告早已离开居住地满一年须要上诉进行举证,可以要求被告住所地的法庭开具的不予结案的信函或则通知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您的情况也符合上述情况,在您的户籍所在地法院或则常常居住地的法庭就可以控告对方结婚。
二、为什么不是去法院、中院,而是去基层人民法院?
还有些顾客疑虑对方势力强悍,会干扰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想要去中、高级人民法院控告结婚。但是只有财产十分重大或则复杂疑难案件以及重大的涉外案件才有可能由法院审理,由法院处理的机会更小。如果确实害怕存在司法干扰,可以通过以下三种形式维权:
(1) 如若发觉法院与对方存在过密往来或则存在亲属关系的,可以更换法院(申请回避);
(2) 如果自己是被告,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提起管辖权异议,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庭;
(3) 如果裁定结果不利,及时原告到中级法院。
三、我和对方都早已不在老家很多年了,能不能在移居的城市控告结婚呢?
这也就是你们最关心的异地是否可以申领控告结婚的问题?
答案是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胜诉结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常常居住地的,由上诉胜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划重点,如果对方在移居城市代办有居住证,并且居住证已满一周年没有过期离婚诉讼法院管辖,那么对方常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您的结婚案件。如果您不清楚对方是否代办过居住证,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
除了《居住证》外,其他官方能开具的证据能证明对方在移居城市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同样可以作为根据控告结案,比如:对方名义租住的出租房在"出租屋管理中心"办理过登记、村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等。
但作为专做婚姻家事案件的婚姻律师,也确实遇到过特别多另类的婚姻案件管辖问题。比如:夫妻双方都离开了住所地都超过了一年,但是夫妇双方居住地无法证明是被告的常常居住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不能管辖,那又该如何办呢?
如果居住地并非被告的常常居住地的,由上诉胜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只是这一条假如直接作为控告结案时的根据,原告须要承当较多的举证责任,并且这种管辖证据比较难获取,但作为管辖权异议当中的重要根据可以被大量使用。
我们曾代理过一桩结婚案件,夫妻双方都是外省户籍在上海做生意,也无广东居住证。作为上诉我们控告后,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自己常常去外省、国外出差,表现出"居无定所"的状态,否定南京为其常常居住地,坚持主张移送回自己的老家法庭处理。一审法庭根据上海并非被告的常常居住地,最终支持被告主张判决将案件移送被告的老家,对此作为专业的婚姻律师,我们即刻提起再审并提供大量的管辖证据证明被告工作的中心和重心都在上海,并捉住被告亲口承认自己到处出差,"居无定所"的陈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即被告没有常常居住地的,由上诉胜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力挽狂澜,最终高级法官判处,管辖权并未被移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胜诉结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常常居住地的,由上诉胜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特殊人群的结婚案件管辖
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些特殊身分人群的结婚问题,那该怎么确认管辖呢?
(1) 夫妻双方或则一方为军人或则在部队单位工作的诉讼离婚怎样确认管辖?
(1)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所在地或则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结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是文职人员,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结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不是文职人员,由上诉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的结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文职军人与非文职军人怎样分辨?文职军人主要是负责一些技术性的工作,例如,教学、卫生、艺术等等,一般的警衔和非文职军人不同。
非文职军人只要是日常的管理工作,勤务工作,等等,例如:执勤、处突、巡逻等等,这些军人通常的警衔是根据众所周知的界定来分辨的。
(2)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外国人的诉讼离婚怎样确认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中存在数条规定对涉外结婚案件的管辖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第一种情形:如果双方都是中国国籍,在美国生活但并未移居,其中任一方在国外法庭控告结婚的,原告或则被告的原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参见本解释第16条)。也就是说,只要大家还是中国人,即使生活在美国,双方任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可以管辖,这主要为了保护我国的司法主权。
第二种情形:如果双方在国外领证并移居美国(也就是华侨),如移居国法庭以结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庭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结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则一方在国外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见本解释第13条)。
第三种情形:如果双方在美国离婚并移居美国的华侨(也就是华侨),如移居国法庭以结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结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则在国外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见本解释第14条)。
第四种情形: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美国,一方居住在国外,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结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庭控告,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控告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参见本解释第15条)。
第五种情形:已经结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移居美国,仅就国外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涉外的婚姻诉讼案件也能得到国外法庭保障,你明白了吗?
离婚案件虽然都可以得到法庭的公平审判,但具体那里审理对当事人而言(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就是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与案件结果的权衡,如何充分利用管辖法律法规来保障自身权益,就变得愈发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