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方不结婚法庭是否会判结婚
一般情况法庭裁定结婚的惟一标准就是夫妇爱情早已断裂,如果有一方坚决不同意结婚,那么法官通常第一次都不会轻易判距,但是法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结婚的离婚怎么办:离婚诉讼,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处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结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应当进行调处;如爱情确已断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结婚。有下述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结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强奸、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场、吸毒等陋习屡教不改的;(四)因爱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造成夫妇爱情断裂的情形。
诉讼离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述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该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上诉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分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则宣告失联的人提起的有关身分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所以,如果被告在美国移居(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原告可向上诉在境内的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控告结婚;如果上诉在美国移居,可向被告在境内的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控告结婚。对于不在中国居住的外国人,不能来中国法院亲自出席控告、应诉的,可以委托中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中国境内的该国公民、该国驻外让、领馆高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外国人一方向中国法院递交的结婚起诉书、答辩状、意见书、委托书或上诉状等诉讼文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该国让、领馆认证方为有效。另外,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的原则,外国人一方不在中国境内,或因为其他缘由不能适时到中国法院到庭时,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该国驻外让、领馆领事高官(包括经中国外交部确认的外国驻外领馆的外交官同时兼有领事衔者),可以直接以领事名义兼任其代表人,或为其安排代表人在中国法院到庭,参与结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