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夫妇爱情断裂的认定标准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诉讼,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结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强奸、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场、吸毒等陋习屡教不改的;(四)因爱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造成夫妇爱情断裂的情形。”
在诉讼实务中法官应该裁定结婚应考虑的诱因主要有: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
1、重婚行为的认定标准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离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则缓刑。”
构成重婚有两类,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别人登记离婚,或者与别人以夫妇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别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离婚,或者以夫妇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别人已有配偶”,事先晓得,或者事后晓得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蒙骗,则不构成重婚。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妇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别人登记离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别人以夫妇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妇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别人举办离婚典礼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别人举办离婚典礼,但以夫妇相称或则对外以夫妇自居的。以夫妇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爱称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得病时女方以母亲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小孩女方以爷爷的名义在诊所签字,当事人以母亲的名义为孙辈庆贺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妇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须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词,以证明周围群众觉得当事人是夫妇。
2、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
没有构成重婚罪的“包二奶”、姘居是婚姻法所指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两种主要方式。“包二奶”、姘居违背了婚姻法关于夫妇相互忠实的规定,侵害了合法配偶的权力。“包二奶”和姘居行为的性质与重婚相像(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1)包二奶,通常表现为有配偶的女性以金钱、物质付给男方,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通常只与对方保持这些关系。严重的“包二奶”行为可能构成重婚,受到民法的惩治,但大多数的“包二奶”行为没有达到重婚的程度。
(2)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婚外异性公开同居,共同生活,双方主观上没有以夫妇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未构成重婚的行为。姘居当事人不以金钱、物质与性为交易目的,有的当事人还有一定的爱情基础。
从以上可以看出,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行为有以下几个特性:一是当事人有较固定的住所;二是保持较稳定的性关系;三是断续或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四是双方不以夫妇名义共同生活。
同居与重婚的区别,在于同居没有产生婚姻关系,只是两个人在一起持续地共同居住生活,对外不以夫妇相称。有些人觉得,有了非婚姻生子能够证明有同居事实的存在,其实这是不对的。因为对于构成同居有一定共同生活持续时间的要求,而一次婚姻外性行为就可能造成非婚姻生子的出现,因此,不能仅凭有了儿子就判定出轨方构成了同居。
证明同居的存在也是一件相对困难的事,首先,要有证据证明同居双方居住一处,且已共同居住了较长一段时间,比如二三个月等。
3、重婚和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行为在结婚时应负的责任
(1)损害赔付。重婚、有配偶的人与别人同居造成结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失方恳求损害赔付,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2)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无过错方应得到照料。如对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订购的房改房,离婚时,如果是过失方取得房子产权的,过错方应给与无过失方按该房子市场价一半金额以上的补偿,或对产权根据顾无过失男方及子女作分割。对有证据否认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于过失方订购给第三者的,应视为夫妇共同财产。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强奸、遗弃家庭成员的
特别提醒: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夫妇爱情断裂的情形,不仅包括夫妇一方受对方强奸、遗弃,而且也包括受对方亲属强奸,或者强奸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对此不给以谅解的。
1、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认定标准
(1)家庭暴力,《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划分“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杀害、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则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引起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倍感痛楚,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有强奸、捆绑、残害、强行限制及其他手段。前者即强奸、捆绑、残害、强行限制等实际上是属于身体暴力的范畴;后者即其他手段可包括语言暴力和性暴力。因为,后这两种暴力方式在婚姻家庭中都是客观存在的,它们是家庭暴力中除身体暴力外的另两种表现形式。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因此,配偶一方对上述家庭成员所施行的暴力侵犯都是家庭暴力。
(2)虐待,是指故意摧残、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侵犯。虐待可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方式,也可能表现为悲观的、不作为的方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患病不给医治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是一种积极的、作为的猥亵。
(3)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则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赡养、扶养义务者拒绝赡养、赡养、照顾,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遗弃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出现的,应该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致使被丢弃人的权益遭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