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起诉离婚四次了,法院还不判离婚,该怎么办?

我认为,你遇见的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的法院特别负责任。

现在大部分法庭的结婚诉讼早已没有哪些严格的成文标准,而有严格的非成文标准,不仅法庭,你去咨询律师。

律师也会和你说:第一次控告判不距,第二次控告判距。

你去翻遍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你会发觉你都找不到这样的一条规定:第一次判不距,第二次归顺。

所以目前国外通行的第一次不判距,第二次归顺的诉讼中,我就发觉,其实第一次和第二次两个当事人的状态并无多大变化,仅仅是晚了几个月,而第二次归顺的判决书的理由在第一次也完全可以适用。

所以,但凡遇见不喝“第一次判不距,第二次归顺”这一套的法院,真是要好好珍视她们,他们十分严谨。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法院裁定结婚须有两个事实的认定,一个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二是双方已无和好可能。

前者,婚姻感情断裂的标准,目前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给了一些参考,主要集中在《婚姻法》第32条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怎样认定夫妇爱情确已断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强奸、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场、吸毒等陋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爱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造成夫妇爱情断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联,另一方提出结婚诉讼的,应准予结婚。

1.一方患有法定严禁离婚的疾患,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诱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无法医治的。

2.婚前欠缺了解,草率成亲,婚后未完善起夫妇爱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后晓得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离婚,或一方在夫妇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误导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代办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后提出结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完善起夫妇爱情的。

行政诉讼庭审笔录_离婚诉讼庭审笔录_析民事诉讼中的庭审笔录

7.因爱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妇义务的。

8.一方与别人私通、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罪表现,无过失一方胜诉结婚,或者过失方胜诉结婚,对方不同意结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控告结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结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场等陋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无法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改判常年判刑,或其违规,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妇爱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控告结婚离婚诉讼庭审笔录,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殴打、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强奸,或强奸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诱因引起夫妇爱情确已断裂的。

但随着现今的年轻人离婚显得更为仓促,离婚并不能随着正比例仓促,相反会显得愈发严谨,比如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所以结婚诉讼中对于夫妇爱情断裂的标准也应该更新了,时代不一样,年轻人的看法也不一样,很可惜《民法典》没啥变化。

拿婚姻法第32条来说,现在的人出个轨还真的有,重婚概率不高,所以第一条基本上用不上,第二条家暴勉强算一个,第三条曾经的涉毒和赌场真的非常稀少,基本上也用不上,第四条的分居五年由于分居的理由无法认定所以基本没有使用空间。

我有个当事人特别喜欢打英雄联盟,他对于游戏的价值观是一套正面想法,但是他父亲对于游戏极其抵触,双方因而发生过激烈的争执,不可调和。

但她们对于游戏的价值观的巨大分歧和争吵,并不能认定她们夫妇爱情断裂,在庭审和裁定中也未得到法院的认可。

于是整个32条只剩下一个家暴,本着宁拆一座祠,不毁一桩婚,时间长了,司法实践中常年产生家暴判结婚(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其余的统统第二次再判结婚。

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更是一个玄学,就不赘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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