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的调解及策略技巧

离婚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的法律程序,可见调处在结婚案件中的重要性。但是,在很多人看来,调解只是结婚案件中的一个过场。在法院辩论终结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处,很多人觉得只是一个方式。其实,这个观点是特别不客观的。调解,对于结婚案件非常重要,对于达到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目的也十分重要,是法院应当注重的诉讼阶段。

一、离婚案件的主要特征

(一)离婚纠纷的缘由具有多样性,有经济诱因提出结婚的,有因第三者插足提出结婚的,也有因生理、生育缘由提出结婚的,

还有因妯娌关系等诱因提出结婚的等等。有不少结婚纠纷,其原因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的诱因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离婚纠纷的内容具有复杂性,离婚纠纷中,往往除了有是否结婚的争议,而且常常都会有房屋、孩子、钱财等多方面的争议。这些争议交织在一起,形成结婚纠纷的复杂性,也降低了结婚纠纷调解的难度。

(三)离婚纠纷具有浓郁的爱情色调,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感情完全断裂是结婚的法定条件。离婚纠纷中,会有一定的利益争议,但夫妻之间的爱情是否完全断裂,是否还有挽回的余地,是调解结婚纠纷的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二、离婚案件中诉讼调处的意义

(一)有利于降低原、被告双方的矛盾,降低诉讼对抗,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若能通过调处立案,可使原、被告增加敌对心理,在之后的生活和工作中,更能从容对待。特别是对于有孙辈的结婚夫妇,不论此次结婚案件结果怎样,有孙辈的纽带,还要让双方之后联系和接触。若争议通过调处解决,无疑会给之后的交流打下较好的基础。同时,调解撤诉,也可以降低双方对于裁定的不服造成的原告讨薪,有利于节省社会资源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有利于司法公平。调解撤诉,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法官依照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达成调处,由当事人自己选择调处结果,这个调处结果,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公平,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是其最大的公平。你情我愿,实体权力的舍弃,本身就是当事人自己的意志,法院确定这种意志,不存在案件裁定可能形成的误判和错判。这也是结婚案件中,法院希望以调处立案的诱因之一。

(三)有利于提升诉讼效率。若结婚案件能在二审调处立案,不仅可以让双方争议得以化解,而且还可以避免一审、执行等法律程序,节约社会司法资源的借助,提高效率。

(四)有利于实现老百姓心目中的“公正”。法律不能取代爱情,合理不一定合法。维护绝大多数老百姓的利益。但是,由于法律规则的严谨性和有序性,以及法律要求与道德要求的差距性,在百姓眼中该遭到治裁的情况,依法可能就不能处理;在普通人心目当中合理的事情,在法律看来就可能是错误。也就是说,法律意义上的“公正”与百姓心目中的“公正”总是有差别的。比如,对于外遇是否是提起损害赔付的理由,百姓和法律的判别标准就可能不一。

三、离婚案件中影响调处的诱因

(一)当事人诱因

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素养;不同的案情也使得当事人有不同的心理状态。夫妻走到结婚这一步,一方或双方可能还会心存忿恨和不满,从而不是在理智的而是在情感的角度考虑问题。比如,男方因有外遇的诱因引起结婚,现提出结婚,女方心存忿恨,提出自己的结婚条件与女方相差甚远。这种情况下,由于当事人一方情绪兴奋,很难用理智思索问题,因此,调解未能成功。此外,当事人不同的教育程度、人生观念、家庭背景等存在差别,调解的难度也会不同。

(二)法官诱因

绝大多数法院还是严格办案,严于律己。但因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任务量逐年增多,加之某些法院过分将审判工作视为“工作”,视调处仅为工作程序,导致调处工作流于形式。另外,有的法院似乎太尽心尽责,但因为社会阅历较少,加之欠缺调处技巧和策略,甚至有“官老爷”思想,不是真正把每一个案件都决心办为精品,导致调处质量受影响。事实上,法官在调处中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要低于律师。当事人通常对于法院的话极为注重,法官做当事人的调处工作,往往会更为有效。因此,法官是否对调处工作注重,当然起着重要诱因。

(三)律师诱因

虽然每一名律师就会申领结婚案件,但结婚案件并不是一般人想像的容易代理。一个优秀的律师,并不是有任何一名有执业证的律师可以做到。对当事人的尽心程度,对案件的掌握程度,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能力大小,和法院的交流沟通能力,都会影响调处工作的结果。目前,很多当事人觉得结婚案件处理业务简单,在聘请律师的时侯,过多看重律师代理费用的高低,而不是律师婚姻专业案件代理的高低,使婚姻案件在申领过程中,调解被借助流于形式,甚至没有被借助,甚为可惜。

四、离婚案件的调处方式与技巧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离婚纠纷占了相当大的比列。此类纠纷不但涉及婚姻关系,还会涉及孙辈、财产以及债务、债务问题;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甚至会涉及、惊动当事人的亲友以及社会相关人员和部门。离婚纠纷的妥善解决与否,不但关系到法庭的办案质量,也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和命运,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离婚纠纷的调处,一直是人民法庭调处工作的重点。解决结婚纠纷,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更新观念

该“调和”则“调和”,该“调离”则“调离”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有些一直抱着“宁拆十座寺,不拆一家亲”的看法,重视“调和”、忽视“调离”,甚至觉得双方调处结婚也是调处工作的失败,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有些结婚纠纷,夫妻爱情确实早已完全断裂,对于这类结婚纠纷,如果“调和”不成,法官就应该引导双方文明结婚,不能久拖不决,以防止矛盾加剧,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二)以诚待人,赢得信任

离婚案件的调处法院,首先必须博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这是进行调处的基础,如果没有这个基础,则调处工作就难以进行。那么应怎样博得当事人的信任呢?关键是要以诚待人,多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使当事人感觉到法院真的关心自己,从而相信法院,听从法院的调处意见。具体应做到:第一,耐心聆听当事人的陈述,这是最主要的。离婚纠纷当事人常常有许多话焦躁在心头,如能耐心、真诚地听当事人把想说的话都说出来,当事人都会感觉到你对他是注重的,从而对你形成信任感;第二,了解、关心当事人的生活、工作上的困难,帮助她们想办法、找对策,甚至可以动员有关人员、机关来帮助她们解决困难;第三,对当事人过于的言行和错误的行为表示理解、体谅,并隐晦的强调其错误,让其乐于接受批评:第四,调解过程要心态和善、言语亲切、说理浅显、符合情理。

(三)透过现象看本质,注意借助冷处理法

有些结婚纠纷的当事人,往往表现为情绪兴奋,急于诉说心里的苦水,不断列举对方的不是。仔细剖析,这种当事人之所以兴奋、诉苦,并陈述对方的不是,是因为他(她)仍在乎双方的婚姻,仍在乎对方。如果双方爱情确已断裂,当事人反倒会更冷静、更沮丧,甚至不乐意讲太多的话。因此,对于上述的当事人,法官只需静静地听其宣泄、倾诉,等到他气消了,再进行调处,给个台阶,比如使对方赔个礼、道个歉等,往往很容易成功。相反,如果当事人正在气头上,不使其宣泄、倾诉,而直接进行调处,往往会火上浇油,适得其反,甚至加剧矛盾,导致调处失败。

(四)抓主要矛盾,对症下药

当事人提出结婚的理由一般多种多样,但其中常常会存在一个主要的、主导性的缘由,如家庭暴力、重男轻女,第三者插足、婆媳关系、经济问题、性格不和等等。调解人员必须擅于观察和剖析,找出其中的主要矛盾,从而按照情况,对症下药。如对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一方有显著过失的,在调处中要对过失方提出批评,劝其改正错误,并说服另一方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性格不和的,要引导双方多做自我批评,多看对方的优点、长处等等。

(五)利用当事人亲友的影响,形成浓浓的调处气氛

要注意借助当事人妈妈、子女的力量离婚诉讼 调解,通过温情诱导,软化双方关系。同时,各当事人都有一定的社会生活圈子,也必将有一些比较亲近、知心的同事、朋友,这些人对其影响有时甚至超过家庭成员。根据须要,可以约请她们出席结婚纠纷的调处。

(六)留给当事人适当的和好时间

这一做法有点类似于冷处理法,主要适用:法官假如经过一次、两次(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甚至多次调处,仍然没能调合,但又发觉当事人有和好的可能,这时不防将纠纷的调处放一放。这样做,一方面当事人的亲友会通过各类途径、方法使得当事人和好;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后,其情绪可能稳定出来,更能正确客观的看待自己的婚姻以及双方的矛盾,从而改变本意,主动和好。这对于可能和好的结婚纠纷来说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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