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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合同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该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该判决驳回控告:
(1)仲裁机构或则人民法院早已确认仲裁合同有效的;
(2)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3)仲裁合同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2、人民法院应该在结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该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该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法;
法人或则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则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法。人民法院应该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上诉。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力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递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创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创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5、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6、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初审诉讼材料,调查搜集必要的证据。
7、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护照。调查口供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则签章。
8、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省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晰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时限内呈请委托人民法院。
9、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出席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通知其出席诉讼。
10、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到督促程序;
(2)开庭前可以调处的,采取调处形式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则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形式,明确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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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胜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出席诉讼。
是否通知第三人出席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当事人在递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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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则起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结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联或则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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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控告要求降低或则降低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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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控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抗辩事由创立的,判决驳回上诉的诉讼恳求。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期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法,作好审理前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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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庭前大会可以包括下述内容:
(1)明确上诉的诉讼恳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2)审查处理当事人降低、变更诉讼恳求的申请和提出的起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恳求;
(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别,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4)组织交换证据;
(5)归纳争议焦点;
(6)进行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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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民法院应该按照当事人的诉讼恳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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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拘押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该用通知书通知其出庭。当事人或则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省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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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庭审理应该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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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打算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该责成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勒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创立的,可以纳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扩展资料:
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形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其中,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审理是例外或补充。
以民事诉讼为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则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由此可知,离婚案件通常也公开审理,但若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诉讼开庭笔录,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结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