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出台了《军队贯彻施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结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明晰规定,现役军人结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和部队纪律,不遵守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离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开具同意结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结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除此以外,军人结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通常结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包括军人结婚在内的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这里的“两审”,是指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其中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大部分军人结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有着不同于通常民事案件的非常规定。
一、军人结婚案件的反诉。
1、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晰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恳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中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庭管辖。
2、起诉方法和控告内容。起诉方法包括书面和口头控告两种,书面控告的,应依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胜诉的,由法官计入口供,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军人结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述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恳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诉讼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结婚案件,每件收取受理费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值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份按1%缴纳。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二、军人结婚案件的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则口头控告,经审查,认为符合控告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结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孕期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结婚;判决不准结婚和调处和好的结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控告的;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并对孙辈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申领了结婚登记(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毁约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消结婚登记的。军人结婚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三、审理军人结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军人结婚案件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军人离婚诉讼,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除此之外,审理军人结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