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怎样起诉离婚

现役军人怎样起诉离婚

起诉

1、关于夫妇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结婚的军内调处和出证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结婚或一方要求结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该进行调处;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的,由政治机关开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或向法庭提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些情形下的军内调处是必须程序。

2、关于夫妇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结婚的军内调处和出证程序。它分两种情况:一是军人所在军队政治机关领导应该视情进行调处;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开具证明同意结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结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结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处,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开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庭提出结婚诉讼。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结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因此,非军人一方单方要求结婚,须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总政治部颁授的《军队贯彻施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现役军人结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和部队纪律,不遵守社会公德”;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离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开具同意结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结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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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是非军人对非文职党员的军人提出结婚诉讼的管辖。《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结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非文职军人”,是指文职党员以外的现役军人,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警)官、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这里的“住所地”,根据《意见》第4条规定,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二种情况是非军人对文职党员提出结婚诉讼的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庭管辖。

第三种情况是军人对军人提出结婚诉讼的管辖。《意见》第11条第2款规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则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提起结婚诉讼的一方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在被告住所地法官与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官之间进行选择。

第四种情况是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结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结婚诉讼,由非军人住所地法庭管辖。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结婚,须得军人同意(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可以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失造成夫妇爱情断裂的情形给以判别。

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强奸、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场、吸毒等陋习屡教不改的。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非常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结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两者之间的平衡。

如果夫妇爱情确已断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军人离婚诉讼,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处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裁定准予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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