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军人对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非军人对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一、非军人对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法庭怎样确定?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的,即部队文职人员(参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细则》),非军人一方提出结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军人的住所地或常常居住地的法庭管辖。

1、军人的死伤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退伍费、自主择业费以及一次性安置补贴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限除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妇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妇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领取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支出按具体期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期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参军时的实际年纪差额。

需要非常注意的是,《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帐户的住房资金,属于部队人员个人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该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社保,属于应归夫妇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妇共同财产。在双方结婚时,一般应由夫妇平均分配。

如果夫妇有一方为军人的,原告应当去那个法官控告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夫妇双方是否都是军人进行分别规定:

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结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则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另外一方为非军人的:

1、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结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非军人的住所地或常常居住地的法庭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法院管辖,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的,即部队文职人员(参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细则》),非军人一方提出结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军人的住所地或常常居住地的法庭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结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非军人住所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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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军人结婚的程序是如何的

1、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

在这些情况下,军人结婚的程序首先是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该进行调处;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开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或向法庭提出结婚诉讼。也就是说在,在夫妇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下,自愿结婚或一方要求结婚,都必须首先进行军内调处,在领到相关证明以后才可以和普通程序一样,去法庭协议离婚或则去法庭诉讼离婚

2、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结婚的

军人结婚的程序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所不同:

(1)首先军人所在军队政治机关领导应该视情进行调处,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开具同意现役军人结婚的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2)如军人一方坚持结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结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处(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开具调处状况的证明,由当事人向法庭提出结婚诉讼。

3、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结婚的

在这些情况下,军人结婚的程序按照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

(1)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结婚的,政治机关可开具证明同意结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2)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结婚,政治机关不得开具证明,但经过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此处的“重大过失”主要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婚或与别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强奸、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场、吸毒等陋习屡教不改的等其他重大过失行为的情况。

一般来说,会与普通的结婚案件一样,由被告方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刑事主体原告至没有管辖权的法庭时,另一方责任主体,可以提出起没有管辖权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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