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结婚财产怎样处理
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通常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但对男方和孙辈有照料。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须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距。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离婚诉讼财产代理词,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份,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离婚仍未共同生活,按照风俗给付的聘礼的,或婚后给付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恳求对方返还聘礼。
(4)一方以夫妇共同财产与别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与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妇共同经营的当初无利润的种植、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溢价处理。
(6)双方对婚后一方所有的房子进行过整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份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子所有人溢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要的赃物,离婚时,如离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赃物导致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对取得赃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予无法认定的,可按赠予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妇共有的房子,应按照双方住房情况和照料扶养孙辈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与相当于该房子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料男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仍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妇共同财产时,应依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给以适当的照料。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前共同生活中自然损毁、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妇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妇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合同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料孙辈、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裁定。
对夫或则妻在家庭农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给以保护。
二、起诉离婚财产分割须要哪些证据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大陆市民应该开具下述护照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订立的离婚协议书。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新加坡市民、澳门市民、台湾市民、华侨、外国人除应该开具前款第2.、3.规定的护照、证明材料外,香港市民、澳门市民、台湾市民还应该开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该开具本人的有效证件或则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三)离婚协议书应该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结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孙辈赡养、财产及债权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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