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地方的基层FY曾遇见的一个结婚案件,原告方坚决要求结婚,坚称双方爱情断裂,被告一方却坚决不同意结婚,称双方并无爱情问题,并且二人有一儿一女,且都仍未成家。其中,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爱情断裂,FY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结婚申请。
在我国SF实践中,类似的案件有很多(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如此一来便有人形成疑惑,是不是结婚案件在第一次控告时FY都不会裁定结婚?在SF实践中,当事人控告结婚,并没有任何规定说一定不会裁定双方结婚,但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见大部分情况下,FY甚少直接裁定结婚,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首先,依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人民FY审理结婚案件,应当进行调处”,并且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定情形,FY就会裁定双方结婚,具体情形详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定裁定结婚的情形还是较少的,即使确实存在法定情形,在实践中也经常因为缺少有效证据证明而未能满足裁定结婚的条件。
其次,“以和为贵”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优良传统,这一思想在民事案件的处理中彰显最为显著。俗语常说,“宁拆十座寺不毁一桩婚”,FY在审理结婚案件时,出于“情”的考虑常常是尽量以调处的方法进行“调和”,并且能不判距就不判距。当然涉及家暴等违规情形的除外。
还有就是近些年来我国离婚率仍然处于上升状态,结婚率却呈现增长态势。推动一个社会的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是人们的整体幸福感,一个社会离婚率的下降必将会影响人们幸福感的提高,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导致不利的影响。除协议离婚外,诉讼离婚抢占了很大一部分,在这种结婚案件中,又有许多夫妇是因为一时冲动而控告的。FY在处理这种案件时考虑到维护社会稳定的须要,一般不会轻易裁定双方结婚。此外,《民法典》增设的结婚冷静期条款也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婚姻家庭稳定注重的。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仅仅适用于合同结婚中,在诉讼离婚中是不适用的,虽然该条款至今为止还存在许多争议,但我们应当听到的是离婚诉讼案子,该项条款的设置是否有其科学性、合理性,需要时间来检验。婚姻家庭直接影响着一个社会的稳定与否,而婚姻家庭法的拟定是为了维护家庭社会和谐,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FY除了有着维护社会公正正义的职责,更承当着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的任务,出于各类诱因的考虑,离婚案件的处理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见而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一般还会选择“能调和则调和”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