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反复诉讼的成因与对策

近年来,在法庭受理的案件中,离婚案件数目呈现出卒年上升趋势。离婚案件当事人在第一次控告结婚被法庭裁定不准结婚、调解和好或胜诉后一段时间内,原告第二次诉讼的比列极高,而其中不乏第三次、第四次甚至反复起诉者。离婚案件能重复控告是有法律依据的。是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结婚和调处和好的结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领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控告的,不予受理。”其立法原意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离婚纠纷是可以重新胜诉的。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时限,是给当事人一个缓冲的时间段,给夫妇双方一个谨慎对待婚姻、自我反思的期间,希望还能在一段时间内缓和夫妇间的矛盾,从而达到和好的目的。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分析导致结婚案件反复诉讼的缘由,并提出降低结婚案件反复诉讼的几点对策,以供同仁商榷。

一、造成结婚案件反复诉讼的主要诱因

(一)夫妻爱情是否断裂难划分。感情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一种主观上的心理状况,具有抽象性、模糊性和可变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的结婚标准较为具象,在实践中未能掌握和划分,即便是组织心理专家对夫妇双方进行心理剖析,也不一定能得出确切的爱情是否确已断裂的推论。所以在排除夫妇双方具有法定结婚缘由的情况下,如果一方不同意结婚,法官通常会倾向于裁定不准结婚。

(二)当事人举证难。夫妻两人在生活中处于相对较为封闭的窘境,夫妻爱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夫妻爱情断裂的证据相对于其他方面的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搜集的,尤其是涉及家庭暴力、与别人同居、婚外情等情形,当事人都比较隐蔽,轻易不会曝露自己。一般的邻居等知情人常常碍于情面不愿作证,而采用偷窥偷录形式获取的证据又会由于违背法律规定而不被法官采纳,使得一方无法获取证明夫妇爱情断裂的相关证据,离婚恳求不能得到支持。

(三)过错一方“旧病复发”。夫妻一方以对方爱情外遇、有赌场、酗酒、吸毒等陋习、实施家庭暴力等事由提起结婚诉讼,后经亲属同学劝阻、教育或人民法院调处,一方表示乐意悔悟,另一方大都会基于再给对方一次机会的考虑而选择和好或胜诉。这些事由一旦再次出现,对方常常会再度提起结婚诉讼。

(四)案虽结,但夫妻之间积压的矛盾仍未化解。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相反有些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反倒愈发严重。即使在调处和好或胜诉的案例中,有些当事人的矛盾表面上有所缓和,但彼此之间爱情会比之前脆弱,再次控告到法庭要求结婚的概率就大大降低。

(五)夫妻双方矛盾尖锐,法官不敢轻易裁定结婚。在上诉强烈要求结婚,被告却坚持不同意,甚至以死相逼的案件中,离,还是不距?法官发愁了。当事人可能因对结婚不满而采取一些过激行为,甚至酿成杀人、自杀等严重后果。因而在法院调处无果的情况下,判决不准结婚成为保守、妥当的处理办法。

二、减少结婚案件反复诉讼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相关职能部门应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进一步提倡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夫妻相互忠诚的家庭美德,弘扬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广泛宣传婚姻法,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增强公众的法治观念和家庭责任感,以促进其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和社会关系。

(二)推行“诉调对接”的婚姻纠纷化解机制。积极举办与当地党委政府、司法所、村委会、妇联的联动,推行诉调对接,采取委托调处、邀请调处、联合调处等方法,广开调处渠道,形成有效防治和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工作合力。同时,将人民调处、行政调处和司法调处有机衔接上去离婚诉讼案子,力求实现两者之间的“无缝对接” 和良性互动,竭力将矛盾及时就地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加大调处力度,讲究调处艺术。将调处贯串于庭前、庭中、庭后,针对不同年纪、不同层次、不同性格的当事人和案件特性,综合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等多门类知识,融情、理、法于一体,找准问题的根源,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教育、说服,用诚恳和耐心解开当事人心里的“疙瘩”。

(四)做好案后善后工作。对情绪不稳定、思想有硬块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判后释疑、定期回访、基层组织帮教等方式,及时宣泄和疏导当事人心里的戾气,尽量将离婚诉讼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避免夫妇双方矛盾越来越大、裂痕越来越深。

(作者单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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