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乔晚晴的委托,指派苏义飞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明天的庭审活动。代理人按照本案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审判长参考:
一、关于结婚
原告递交的证据四及2011年3月3日的夏日控告时的开庭口供,均才能证明造成本次结婚的直接诱因是被告有外遇。原告递交的证据六盛夏的结婚起诉状陈述也明晰了夏日对乔晚晴没有爱情。
事实上当被告私会情人被上诉发觉时,被告不但没有悔罪之意,还故意在家纵火恐吓上诉。现在被告有故意转移财产的征兆。
我们觉得,婚姻应该是构建在深厚的爱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妇关系。如果原、被告双方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副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楚,对上诉来说更是一种伤害。请求法庭支持结婚。
二、关于男孩抚养权问题
自被告有婚外情后,经常夜不归宿。近来更是夜夜不归。并且被告性子急躁(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性格偏执,不宜扶养小孩。如果女儿跟随被告生活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被告实际总资产达百万元以上,希望法庭裁定被告每月支付儿子1000元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双方平摊。
三、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能够确定是夫妇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在分配时请求法院从照料婚姻无过失方及保护妇女权益出发,酌情裁定。
被告自己认可的夫妇共同财产有:一套房产(105平米,3000元/平米),一辆丰田货车,两家永信商场(大铺头店、义城店)。
永信超市大铺头店 已经被初夏转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妇共同财产,或伪造债权试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妇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妇共同财产或伪造债权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综上所述离婚诉讼财产代理词,请求法庭依法裁定。
代理人:苏义飞
日期:2013-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