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院审理中应该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失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其余各项还作为法官审理结婚时的根据(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方式约定的,或以口头方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妇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承继、受赠的财产(遗嘱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利润;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述财产,归夫妇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利润;
(三)知识产权的利润;
(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柴胡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为夫妇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后财产;(二)一方因身体遭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予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柴胡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份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该采用书面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晰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后财产的约定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权,第三人晓得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偿付。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合同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孙辈和男方权益的原则裁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