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可以委托律师参加吗
1、离婚可以委托律师全权代理。但结婚诉讼中,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仍然应该亲自到庭。
2、也有特殊情况。离婚案件中不能正确抒发意志的当事人以及因特殊困难未能到庭并向人民法院递交了书面意见的当事人也可以不到庭。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结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应该撤诉。
离婚案件,被告拒绝到场的,怎么处理
1、《民诉法》规定:被告经传票拘押,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一原则,应该是对人民法院审理各种民事案件通用的规定。
2、当事人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接到传票,拒绝到庭应诉的。
(1)本人确不愿到庭出席诉讼,但以书面的方式向法庭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2)本人既不愿到庭应诉,又不向法庭开具书面的结婚意见,对这类结婚案件的当事人,应当视为必须出庭的被告离婚诉讼 律师,因为结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孩子的抚育义务和不出庭就难以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提审后(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拒不出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出庭参与诉讼。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抒发自己意思的以外,仍然要到庭出席诉讼,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未能到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离婚案件以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庭陈述自己的意见为原则,在当事人才能抒发自己意思的情况下,出庭应诉是结婚案件当事人的义务,不能仅由诉讼代理人进行代理。同时,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也规定,原告在经传票提审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结案处理。结合这两条法律规定来看,原告胜诉到法庭要求结婚,签收法庭的开庭传票后,如果确实有未能出庭的客观事由,应该向法庭递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审查后觉得理由创立的即可依法延后处理。没有特殊情况或则有特殊情况而事先又未提出书面意见,那么可以按结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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