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期间一方死亡的夫妻遗产继承纠纷

正文:【案情摘要】

赵东和李霞婚前因生活琐事时常吵嘴,致使夫妇爱情淡薄。双方育有一女,现已成人且已独立生活。2000年6月李霞控告结婚离婚诉讼当事人死亡,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确认各自的财产。2000年11月13日终审法庭裁定准予二人结婚(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各自使用和储存、保管的赃物归各自所有,因男方收入比女方高,因此在男方处的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判决后,李霞觉得财产分割不均,双方钱物都在男方处,将双方赃物都裁定给女方一人显失公平,故在接到裁定后的第五日向法院提起再审。赵东服从裁定。2000年12月11日,赵东乘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赵东当场死亡,接到消息后,李霞向赵东的父亲表示要求以伤者配偶的身分承继遗产,承受车祸赔付金。赵东的母亲不同意李霞的要求。他们觉得:离婚是男方主动提出的,现二审早已裁定双方结婚。儿子出事后,女方又要求以母亲的身分承继财产,实属不道德和不公平的行为。随即以女方代理人的身分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判决,一审裁定因父亲死亡已生效。

人民法院审理后觉得: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此案在一审诉讼期内,一方当事人再审,说明终审裁定没有生效。案件还在再审程序中,另一方诉讼主体因故死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中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的事由,依法应该判决诉讼终结。案件终结后,赵东、李霞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李霞可以以配偶的身分承继赵东的财产。

【案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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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结婚诉讼期间一方死亡引起的夫妇遗产承继纠纷案件。

本案涉及到民事诉讼中关于“中止”和“终结”的分辨问题。所谓诉讼中止,是指诉讼进行中,由于存在和发生了特定缘由,应当暂时停止该案诉讼程序的进行。遇有此类情况发生时人民法院应该判决中止诉讼,若情况去除后恢复诉讼程序。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中止诉讼”程序,在终止缘由清除前,当事人应停止本案的一切诉讼行为,人民法院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举措外,也应停止对本案的审理,否则当事人可以此作为原告的根据。所谓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存在或发生了特定缘由,应当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这里的特定缘由是指存在或发生让诉讼不能继续进行或则继续进行己无实际意义的诱因。《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下列情形为终结诉讼的缘由:“……(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事由出现时,应由合议庭或独立审判员做出终结诉讼判决,并将判决送达当事人,终结诉讼的判决从.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申明不服或提起再审。

离婚案件在二审审理完毕,上诉届满一方当事人再审后另一方当事人死亡,其情节符合法定的终结条件。当事人因案件终结而维持原先的婚姻关系。本案中,赵东在一审审理期间过世,此时二审仍未发生法律效力,故赵东与李霞还是夫妇,李霞作为赵东的母亲在赵东死后作为赵东合法的继承人应该同赵东的母亲、女儿共同承继张某的遗产,赔偿损失费的分配应由有关部门依照具体情况决定。

本文关键词:婚姻家庭,继承,债务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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