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离婚,上诉期间,一方当事人突然死亡的,婚姻关系是否已经解除?

一、法院终审裁定离婚后,上诉期间期满前,一方当事人突然死亡的,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是否早已解除?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推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下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裁定,以及依法不准原告或则超过上诉期没有原告的裁定、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裁定。因此,上诉期间未期满,一审裁定仍未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庭做出结婚裁定后,当事人双方未在上诉期内提起再审的 ,从法律上讲,在上诉期内,一审结婚裁定仍未生效,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仍未解除。若上诉期内,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一审结婚裁定仍未生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因此,若二审结婚裁定上诉期内,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可以由利害当事人申请或则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判决终结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未原告的,由终审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若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早已提起再审的,则案件一审程序早已启动,应由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终结诉讼的判决。

二、关于结婚案件上将婚姻和财产归属分案审理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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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财产处理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5号文)等相关文件精神,在结婚案件审理中,对能否查明并可以分割的夫妇共同财产(含夫妇双方与未成年孙辈共有的财产)和共同债权,应在离婚案中一并处理。

2.上述财产在结婚诉讼中未予处理,离婚后对该财产分配问题形成纠纷的,性质上属离婚后财产纠纷,仍由原审理结婚案件法官的审判庭审理。若当事人向其他法庭提交诉状的,收到诉状的法庭应引导当事人向原审理结婚案件法庭提出诉讼,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报请上级法庭指定原审理结婚案件的法庭管辖。

3.存在夫妇双方与别人共同所有的财产,且案外人明晰表示不在结婚案件中一并处理的(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则可以将结婚诉讼与该财产的确权、分割进行分案处理。但是,考虑到结婚诉讼是复合之诉,当事人一般会将财产分割与是否结婚、子女赡养等问题一并考虑,因此,为平衡结婚双方当事人利益,避免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无法综合审视结婚案件中的具体案情,我们觉得,对结婚诉讼中仍未处理的夫妇与别人共有的房产等财产纠纷,区分以下不同情形进行审理:

(1)对于夫妇双方与其他第三人共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在结婚诉讼中未予处理,离婚后,当事人仍在原审法庭控告要求分割该财产,且该法庭也有管辖权的,由该法官原审理结婚案件的审判庭审理。离婚后,若当事人控告至其他有管辖权法庭的,由该法官相关审判庭审理。

(2)对于当事人控告要求分割家庭共有的动迁补偿款的离婚诉讼当事人死亡,为分家析产纠纷,由相应管辖法庭审理分家析产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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