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上诉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则宣告失联;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 (四)被告被监禁; (五)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籍。
下列情况适用结婚诉讼管辖非常规定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结婚案件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胜诉结婚的案件,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胜诉结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常常居住地的,由上诉胜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结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结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则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则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离婚诉讼法院管辖(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