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

“管辖”的“辖”字,最初是指唐代车轮中间车轴两侧的门闩,可以避免车轮开裂。它虽太小却十分重要,一旦车辖出现问题,车辆行驶将处于极度危险的窘境,后引申为中心对周边的控制。汉语中的“管辖”沿用此意义,指管理、统辖。

法律意义上的“管辖”,则是指法官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权限和分工。简单说就是,全国这么多法庭,法律纠纷发生后打算打官司,该到哪一个法庭控告呢?诉讼管辖就是为解决这个问题而筹建的法律制度。

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

从表面上看,管辖处理的只是程序问题,但事实上,管辖有时除了会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甚至可能影响到生效判决书的执行结果,对当事人最终可能取得的实际利益形成根本影响,也即对实体法律关系形成关键影响。因此,尤其当结婚诉讼当事人的户籍地和常常居住地不一致或是双方当事人分居两地、频繁迁居,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

比如:长期在北京工作生活的夫妇,户口在上海、内蒙古,在上海法院诉讼更为方便,但怎么让管辖落定在北京?

比如:不同地区的抚养费标准有所差别,如何选择管辖让己方利益最大化?

作为资深家事律师,根据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笔者深刻认识到结婚以及婚姻家庭案件中管辖的重要性。在管辖问题上,如果法律条文使用得当,或者提早设计打算,可能会对案件的结果形成深远的影响。

因此,针对每一个具体案件,应在全面了解案情后,首先考虑到管辖问题:案件有可能在哪几个法庭控告?向那个法官控告对敌方当事人更有利?该法庭有管辖权,我方须要怎么举证?同时也要预见到:在那个法官控告不利的诱因更多?如何防止在这个法庭审理?作为被告,立案后能够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庭审理?如何提早打算好相关的材料,做到有备无患?

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

离婚管辖的原则

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同民事诉讼通用的管辖原则一致,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说,原告需到被告住所地或则常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居住满一年但是在控告时依然居住的地方。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夫妇的户口地和实际居住地在同一个地方,因此,即使发生纠纷诉至法庭,管辖问题也不会有争议。

但中国人口诸多,再加上近些年来经济急速发展,人口流动频繁,一对夫妇结婚,你控告我和我控告你,管辖法庭的差异有可能就是山东的法庭和海南岛的法庭之间的距离。虽然都是中国的法庭,但交通便利与否、地域文化的差别以及是否能排除对方对诉讼的干扰,都是家事律师须要提早剖析、做出判定的。因此,协力家事律师就带你们了解一下我国涉结婚案件关于管辖的一些特殊法律规定。

离婚管辖的特殊规定

我国法律涉及结婚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主要彰显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管辖

以下结婚诉讼,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上诉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则宣告失联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举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胜诉结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常常居住地的,由上诉胜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胜诉结婚的案件,可以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可以”是指,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庭也有权管辖)

7、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结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管辖

以下结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的户口迁入后仍未落户,有时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常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举措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举措一年以上的(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举措地人民法院管辖;

4、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则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胜诉结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常常居住地的,由上诉胜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美国移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控告结婚的,应由上诉或则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结婚的诉讼管辖

1、在国外领证并移居美国的华侨,如移居国法庭以结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庭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国外人民法院提出结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则一方在国外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美国离婚并移居美国的华侨,如移居国法庭以结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国外人民法院提出结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则在国外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美国,一方居住在国外的结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控告结婚,国内一方向国内人民法院控告结婚,国内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均在美国但未移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控告的结婚案件,由上诉或则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外国法庭结婚裁定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外原户籍所在地或则婚姻缔结地的基层人法庭提起结婚诉讼。

6、一方向国外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结婚裁定的,另一方不想承认该裁定的,可以向国外有管辖权的法庭提起结婚诉讼,届时国外的中级人民法院会判决不承认外国法官的结婚裁定。

关于管辖的灵活运用

“管辖”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概念,在结婚案件中,亦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了解结婚案件的管辖,可以为自己选择更适宜的管辖法庭,也可以为自己规避因管辖问题引起的不便。

比如,若系第一次控告结婚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作为被告发觉管辖对己方不利时,可以先以“不同意结婚”作为对策,待第一次结婚诉讼结束后,再依照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到另一个法庭控告。(一般情况下,第一次控告结婚,被告不同意结婚的,法院原则上就会裁定不允许双方结婚)

如此,可能扭转对己方不利的庭审趋势,取得较好的庭审疗效,并在案件结果上更有利于己方。比如前者法庭的庭长与前次法庭的庭长看法不同,在自由裁量过程中更有利于己方;比如时移世易之下,对方同意让步等等。

但同时,协力家事律师谨慎提醒:“换法官”审理并不必然有利,存在较多风险,需综合审视。如关于不同法庭的庭长怎样看待案件事实以及怎样裁量,律师和当事人均未能事先得悉,“换法官”后似乎有利,但也可能更为不利;如随着客观事实和当事人双方态度的变化,在“换法官”过程中,很可能举措双方磋商的最佳时机,而导致己方不得不接受更为不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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