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婚姻关系断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递交法医鉴别,提出证人。
(2)如涉及涉毒、赌博行为的,应递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递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别人同居的,应递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等证据。
3、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递交房产证或买房协议、交款收据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建行存款并申请法庭调查的,应递交建行账号;
(3)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庭调查的,应递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
(4)证明有汽车的,应递交行驶证、车牌号
4、若有孙辈,证明由一方扶养孙辈为宜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二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结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强奸、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场、吸毒等陋习屡教不改的;(四)因爱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造成夫妇爱情断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结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处或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结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应当进行调处;如果爱情确已断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结婚。有下述情形之一(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结婚:
(一)重婚或则与别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则强奸、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场、吸毒等陋习屡教不改;
(四)因爱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造成夫妇爱情断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联,另一方提起结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结婚。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离婚诉讼立案材料,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度提起结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