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最新规定详解(2017版)!

离婚必然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后,对离婚后财产分割有了更明晰的规定。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2017结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是哪些?下文是关于结婚财产分割的最新规定的详尽介绍,请您阅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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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财产怎么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须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距。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份,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离婚仍未共同生活,按照风俗给付的聘礼的,或婚后给付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恳求对方返还聘礼。

(4)一方以夫妇共同财产与别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与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妇共同经营的当初无利润的种植、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溢价处理。

(6)双方对婚后一方所有的房子进行过整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份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子所有人溢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要的赃物,离婚时,如离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赃物导致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对取得赃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予无法认定的,可按赠予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妇共有的房子,应按照双方住房情况和照料扶养孙辈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与相当于该房子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料男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仍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妇共同财产时,应依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给以适当的照料。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前共同生活中自然损毁、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妇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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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恳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述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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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妇共同财产或则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妇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病症须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前形成的利润,除质权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妇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予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予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消赠予,另一方恳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予)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家长出资为孙辈订购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孙辈名下的,可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视为只对自己孙辈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妇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家长出资订购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孙辈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根据各自母亲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后签署不动产买卖协议,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建行按揭,婚后用夫妇共同财产还款,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合同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按揭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权。双方婚前共同还款支付的货款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份,离婚时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妇共同财产出资订购以一方家长名义出席房改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家长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根据夫妇共同财产对该房子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子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务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结婚或则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合同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结婚诉讼中毁约的,人民法院应该认定该财产分割合同没有生效,并按照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妇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签订欠款合同,以夫妇共同财产出卖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妇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根据欠款合同的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则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数目按比列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妇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份或则全部出售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晰表示舍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出售份额和出售价钱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出售,但乐意以同等价位订购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售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出售,也不乐意以同等价位订购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出售,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申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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